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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賣屋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報稅時不可不知!

鉅亨網記者曹逸雯 台北 2014-05-09 15:25


去(102)年有賣房子的民眾要注意!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別忘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尤其今年有幾項新規定要特別留意,包括核實認定課稅,以及出售的房屋如果屬於雙北市總價8000萬元以上、雙北市以外地區5000萬元以上,又無法舉證購屋成本者,一律以實際銷售價格的15%計算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

優美地產企研室召集人葉立敏表示,去年有賣房子的民眾,今年申報時優先採核實申報,只要房屋取得的價金以及一切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只要能舉證的買進成本,都可以扣抵。


如果是無法舉證買進成本時,葉立敏指出,一般住宅是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42%,作為財產交易所得,再併入個人所得計算;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雙北市總價8000萬元以上、雙北市以外地區5000萬元以上,就要以實際銷售價格的15%計算售屋所得,再乘上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一般約房3地7)計算出財產交易所得後,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舉例來說,小美102年賣出台北市總價9000萬元的住宅,如果提不出買進成本,國稅局將以房價9000萬元,乘以15%,得出1350萬元,再乘以房地比0.3得出405萬元,再併入小美所得120萬元,共計525萬元,並依課稅級距40%課稅。

葉立敏也表示,5月同時也要繳房屋稅,今年開徵的房屋稅是徵收102年7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的稅額,雖然雙張會擬調高非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也通過將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提高為3.6%,但還有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此目前稅率仍先以自用住宅1.2%、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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