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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信托“通道”業務首獲明確影子銀行監管深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15 08:24

李高陽

[ 資金池業務方面,對於已開展的開放式融資類信托業務和開放式混合型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在清理完畢之前應對其承擔的流動性風險計算附加資本 ]

雖然業界傳聞已久的“107號文”一直沒有出台,但關於“影子銀行”的監管已開始了縱深化推進。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近日獲得一份銀監會於近期下發的名為《關於調整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文中除了首次將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區分為通道類和非通道類,並明確了兩類業務中委託人和受托人相應承擔的職責,還強調信托公司應對資金池類業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多位信托人士處獲悉,信托公司凈資本監管新規的出台將指日可待。

凈資本監管新規出台指日可待

盡管對於國內的信托公司是否屬於“影子銀行”,業界一直存在爭議,但對信托公司所開展的資金池業務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徵,業界基本達成共識。

今年1月,《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一份旨在厘清影子銀行概念、明確影子銀行監管責任分工,以及完善監管制度的檔案正式下發。其中明確我國影子銀行主要包括三類: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三是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資證券化、部分理財業務等。

雖然上述檔案並未明確指出信托公司屬於“影子銀行”,但其中提到,運用凈資本管理約束信托公司信貸類業務,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

因此,本次下發的《通知》繼承了國務院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精神,也是影子銀行監管的觸角在信托領域縱深化推進的最新延伸。

實際上,在2012年底,監管部門就曾對信托公司的資金池業務進行“窗口指導”,當時主要是出於防範接盤即將兌付項目的流動性風險。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去年的風險暴露並沒有預期的那樣嚴重,“因流動性而出現問題的項目更多是被暗中接盤,但是通過期限錯配進行接盤,最后的接棒者面臨的風險巨大。”

2012年12月,銀監會原副主席蔡鄂生就曾警告:“要高度重視潛在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力加強風險防範的前瞻性。”

自去年下半年以來,信托公司的資金池品發行逐漸升溫,並出現一些新的“變種”,資金池品大有卷土重來之勢。

今年1月6日,銀監會2014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再次強調信托業“不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

在資金池業務方面,對於已開展的開放式融資類信托業務和開放式混合型信托業務,《通知》提到,信托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在清理完畢之前應對其承擔的流動性風險計算附加資本,但開放式設計的公開市場金融品投資類信托業務則不需計算附加資本。

此外,為防範關聯交易風險,需要按照相應風險繫數額外計提附加資本的,還包括信托公司對資金來自非關聯方但用於關聯方的單一信托業務。

“通道”業務三大特徵

本次下發的《通知》與國務院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精神一脈相承。《通知》稱,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要求,按照《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規定,根據信托行業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現將信托公司凈資本和風險資本調整有關事項進行通知。

《通知》首次對信托公司“通道”業務的概念和特徵進行明確。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對信托當事人真實意圖、交易目的、職責劃分和風險承擔等方面有效辨識的基礎上,將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區分為事務管理類(通道類)和非事務管理類(非通道類)兩類。

通道類業務是指委託人自主決定信托設立、信托財運用對象、信托財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負責前期盡職調查及存續期信托財管理,自願承擔信托投資風險,受托人僅負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檔案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托財等事務,不承擔積極主動管理職責的信托業務。通道類業務可以是單一、集合、財或財權信托業務。

在信托合同中,有以下三大特徵的信托業務可以確定為通道類業務,第一,信托設立之前的盡職調查由委託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負責,委託人相應承擔上述盡職調查風險,受托人有權利對信托項目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確認信托項目合法合規;第二,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的運用對象、信托財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等事項,均由委託人自主決定;第三,受托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托人或必須以受托人名義履行的管理職責,包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檔案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托財等事務,受托人主要承擔一般信托事務的執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

此外,《通知》還指出兩大判斷通道類業務的重要特徵,但並非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其一,信托報酬率較低;其二,信托合同約定以信托期限屆滿時信托財存續狀態交付受益人進行分配。

一位銀行系信托公司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今年暴露的影響較大的風險個案都屬於通道類業務,《通知》的出台一方面是落實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另一方面是通道類風險個案的出現倒逼監管層出手整頓。

從今年1月的中誠信托30億元礦信托兌付風波,到吉林信托10億元信托貸款深陷聯盛能源,再到近日的廈門信托1.63億元銀信項目違約,均是通道類業務,即資金端和資端均非信托公司發起,而是由銀行主導,信托公司扮演“通道”角色。

上述銀行系信托公司人士坦陳:“雖然信托公司通道業務的技術含量較低,信托報酬也不高,但靠規模和數量,這種項目掙錢相對還是容易一些。”他同時表示,“項目不出事,各方皆大歡喜,一旦出了問題,商業銀行與信托公司互相推卸風險承擔責任。”

考慮到近年來國內金融混業趨勢加劇,《通知》還提到,自本通知下發后,信托公司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的金融交叉品,應在信托合同中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

舊版凈資本計算標準廢止

自《通知》下發之日起,銀監會於2011年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作為信托業“一法三規”中“三規”之一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於2010年8月公佈,當時監管部門還發布了配套細則,即《信托業風險資本調整表》,其中對四方面項下的投資類、融資類和事務管理類等業務分別給定具體的風險計提比例,四方面主要為單一類信托業務、《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72號文)下發前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集合類信托業務和72號文之后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附加風險資本。廢止的《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也屬於《凈資本管理辦法》的配套檔案。

這次下發的《通知》將非通道類業務分為投資和融資兩大類,要求按照相應風險繫數分別計算風險資本,投資類信托業務主要包括證券投資、非公開市場金融品投資和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等;融資類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信托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股權投資附加回購選擇權、股票質押融資、以融資為目的的財與財權信托、各類收益權信托和已開展的非標資金池等業務。二者區別之一是后者設有預期收益率。

對於同時包括投融資兩類的混合型信托業務,《通知》要求進行投資類或融資類區分,分別計算風險資本;對全部委託人為機構的集合類信托業務,信托公司可按照單一信托的繫數計算風險資本。

由於《通知》並未給出調整后的計提比例和風險權重,因此尚無法對信托公司調整的方向和策略做出判斷,此外,《通知》雖鼓勵信托公司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銀監會監管政策導向積極調整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但並未明確具體達標時間。不過文中強調,對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要求的信托公司,各銀監局應按照《銀監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採取暫停業務等監管措施。

一位信托公司研究部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這次發布的僅是徵求意見稿,所以《通知》對硬性的達標時間以及具體的計提標準並不會明確,這需要得到信托公司的反饋和監管的統籌,不過,新的凈資本計算標準應該會保留舊版的部分內容。”

該人士還表示,雖然根據《通知》尚不好判斷信托公司業務調整的方向,但總的來,監管還是希望信托公司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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