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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3/11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與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
3.因應措施:依合併契約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
(二)事實發生日:103/03/11
(三)參與合併公司名稱: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輔祥」)
(四)交易相對人:輔祥
(五)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六)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
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輔祥為本公司持股22.9%之被投資公司,
本公司亦為輔祥持股7%之轉投資公司,雙方係基於資源整合及提昇競爭力而進行
合併,對股東權益應屬正面影響。
(七)併購目的:整合整體資源,擴大營業規模,以提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
(八)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1)結合雙方在不同產品線的優勢,透過資源整合發揮更大之經營績效。
(2)提供下遊客戶更完整的產品線及服務,並進一步強化與面板大廠之規則合作關
係。
(3)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可共用研發技術、人力及資金等重要資源,同時降低重複資
本投資並提昇設備的運轉效益。
(九)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合併後將對本公司之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皆
有正向助益。
(十)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換股比例:由輔祥實業按本公司103年除息後普通股1股換發輔祥實業普通股0.85股
(1:0.85)之比例發行新股予本公司股東
計算依據:參酌雙方之經營狀況、股票市價、每股盈餘、每股淨值、公司展望、 102
年度盈餘分配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其他相關因素及獨立專家之換股比例合理性
意見書
(十一)預定完成日程:暫定合併基準日為民國103年10月1日,惟得視本合併案進行狀況
,授權董事會變更合併基準日。
(十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於合併生效後
,消滅公司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
存續公司依法承受。
(十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A.公司名稱: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存續公司)
資本總額:7,000,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4,563,538,830元
代表人姓名:佘瑞豐
公司所在地: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313巷45號
所營業務主要內容:背光模組、液晶顯示器模組、導光板
B.公司名稱: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
資本總額:5,500,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5,460,663,330元
代表人姓名:向富棋
公司所在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力行路23號8樓
所營業務主要內容:液晶顯示器模組、背光模組與相關精密零組件及電視整機設計
開發及製造
(十四)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
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
,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
(十五)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
(十六)其他重要約定事:無
(十七)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無
(十八)其他敘明事項:無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
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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