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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北京銀行董事長閆冰竹:呼籲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03 08:23


李高陽

2013年被稱為中國互聯網金融元年,以“BAT”三大互聯網巨頭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迅速發展壯大,此外,隨大資管時代的來臨也使得各類金融機構競爭加劇。隨全國“兩會”拉開帷幕,上述兩大話題無疑成為參會金融界人士討論的話題。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銀行董事長閆冰竹此次共向政協提案組遞交了十二項提案,話題涵蓋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規範資管理行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優化銀行分類監管體系等。

三方面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

2013年,互聯網金融迅速發展,給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行業帶來一定衝擊,甚至倒逼金融機構加快與互聯網的融合。

不過,在閆冰竹看來,國內的互聯網金融風險防範問題突顯。他指出,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主要面臨三大問題:監管主體缺失、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信用體系建設有待加強。

對此,他提出三方面建議,第一,明確監管主體、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理順各類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業務範圍,並在此基礎上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範圍;針對互聯網金融活動交易的快速、頻繁和虛擬性等特點,監管部門應通過加強信息技術非現場監管,建立有效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針對跨國互聯網金融活動,監管部門需加強與其他國家的監管合作與協調。

第二,從法律法規層面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鑒國際經驗,梳理與互聯網相關的現有法律法規,結合互聯網金融特點加大基礎性立法工作,建議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的責權利、行業準入門檻、交易行為規範;修訂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的配套法律體系,建議修訂現有法律體系中對互聯網金融不適用的條款,完善對互聯網金融犯罪責任追究的法律規範;補充制定有利於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行業法規,建議制定互聯網金融公平交易規則以及安全法規。

第三,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互聯網金融監測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立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商業信用數據平台;建議將互聯網融資納入社會融資總量,建立完善的互聯網融資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錢監管要求,將互聯網金融納入反洗錢監管;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完善相關立法,明確機構職責,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護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利益。

促進資管行業健康發展

隨大資管時代的來臨,各類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成為普遍現象,然而,監管標準的不統一造成市場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競爭,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曾多次呼籲修改《信托法》。

閆冰竹在《關於促進資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的提案中指出,目前,我國在資管理領域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還不夠完善,業務的高速增長也引致了一系列問題,一是各類資管理品法律性質不統一;二是不同類型資管理品監管標準不統一,可能造成各類金融機構競爭條件不平等,形成監管套利;三是部分資管理機構內部控制措施不健全,自營業務和代客理財業務不能嚴格區分,是目前限制資管理業務規範發展的主要內控瓶頸。

“雖然監管法規要求受托機構的自營業務與代客理財業務要實現隔離,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隔離並不能有效實現,甚至出現了自營業務和代客業務互為交易對手的情況,阻礙了資管理業務與自營業務之間防火墻的設計隔離,也容易使投資者將代客理財品與自營品混淆,不利於理財業務自身的合規開展。”閆冰竹表示。

對此,閆冰竹建議,第一,加快修訂《信托法》,統一各類資管理品法律性質,為確保理財資金穩定、嚴格獨立核算等基礎性問題的解決打下堅實的法律基礎。第二,統一各類資管理機構權利、義務和服務標準,破除監管瓶頸。按《信托法》統一各方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對受托人(各類理財機構)的責任要統一,以保證其競爭條件的基本公平;統一各同質的資管理業務對投資者的服務標準。在諸如投資回報與風險承擔、信息披露、投資者隱私權保護等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共性方面,應制定統一的監管規則。第三,嚴格分離自營業務和代客理財業務,嚴格實行分賬管理,將自營業務和代客理財業務之間的交易定性為關聯交易,並要求進行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進而通過允許理財品虧損逐步做好投資者教育,回歸資管理的本質;構建自營業務和代客理財業務之間的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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