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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緣媒體服務須予披露交易出售於FLASHFOUNTAININTERNATIONALLIMITED之全部已發行股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1-02 15:13


概要

董事會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易時段後),賣方(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買方訂立該協議,據此,買方同意購買,而賣方同意出售銷售股份(於FlashFountain之全部已發行股本),總代價為人民幣31,332,500元(相當於約40,170,000港元)。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買方為獨立第三方。

由於有關出售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高於5%但低於2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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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事項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易時段後),賣方(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買方訂立該協議,據此,買方同意購買,而賣方同意出售銷售股份(於Flash Fountain之全部已發行股本),總代價為人民幣31,332,500元(相當於約40,170,000港元)。該協議之詳情如下:

該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訂約方

賣方: Progress Chic Development Limited,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買方: 陳風先生

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買方為獨立第三方。

將予出售的資產

銷售股份相當於Flash Fountain之全部已發行股本。Flash Fountain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於本公布日期,Flash Fountain持有裕成(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本。裕成擁有兩幢位於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彩虹路2號之別墅,總樓面面積為626.65平方米。

代價

出售事項之代價人民幣31,332,500元(相當於約40,170,000港元)將由買方按下述方式償付:

(i) 人民幣3,100,000元(相當於約3,974,000港元)將由買方於簽訂該協議後五個營業日內向賣方以現金支付(「訂金」);及

(ii) 余額人民幣28,232,500元(相當於約36,196,000港元)將由買方於完成時向賣方或其代名人以現金支付。

代價之基準

出售事項之代價乃經賣方與買方公平磋商後,參照該等物業之總樓面面積626.65平方米並按出售該等物業之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50,000元之基準厘定。

無條件協議

該協議為無條件,除賣方及買方有權終止該協議外,賣方及買方須按照該協議之條款完成出售事項。

使用權

根據該協議,於買方向賣方悉數支付訂金後,賣方將向買方授出使用權,並將就所授出之使用權協助買方處理中國有關當局之必要申請程式。

賣方之責任

賣方須就拆除該等物業之僭建物及修復該等物業之若干部分支付費用。

完成

根據該協議之條款,出售事項將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或之前完成。倘因買方單方面違約而未能完成,使用權將會失效。

於完成後,Flash Fountain將不再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因此,Flash Fountain之財務業績將不再計入本集團之業績內。

終止

倘該協議各訂約方未能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或之前履行責任,則該協議將告停止及終止。於此情況下,賣方須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或之前向買方退回訂金、買方根據該協議支付之任何款項及╱或該等物業之任何整修費用。

有關本集團的資料

Flash Fountain為一間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在英屬處女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Flash Fountain持有裕成(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本。裕成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其擁有兩幢位於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彩虹路2號之別墅,總樓面面積為626.65平方米。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Flash Fountain之未經審核綜合財務資料概要載列如下: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五個月  截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港元                港元
收入          —                 —
除稅前虧損     (4,147,000)           (2,651,000)
除稅後虧損     (4,147,000)           (2,651,000)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Flash Fountain之未經審核綜合資產凈值為約31,753,000港元。

進行出售事項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為於中國提供媒體服務,包括電視節目類服務、電視廣告服務、戶外廣告服務及其他公關服務。

經計及出售事項將讓本集團出售該等物業以妥善運用及投放本集團資源於其他前景更理想的投資機遇,董事會認為該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及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而出售事項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出售事項之財務影響及所得款項用途

出售事項完成後及待本公司核數師確認,本集團預期將錄得未經審核之出售事項收益約8,417,000港元,該收益乃參考(i) Flash Fountain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經審核資產凈值約31,753,000港元;及(ii)出售事項之總代價人民幣31,332,500元(相當於約40,170,000港元)得出。

出售事項之銷售所得款項凈額(扣除出售事項產生之所有相關開支後)約為人民幣31,200,000元(相當於約40,000,000港元)。出售事項之部分銷售所得款項凈額人民幣23,000,000元(相當於約29,500,000港元)將用作償還本集團之借貸,而余額將用作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

敬請注意,上述估計僅供說明之用,並不代表本集團於完成後之實際財務狀況。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有關出售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高於5%但低於2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

釋義

在本公布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該協議」指賣方與買方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訂立有關出售事項之無條件買賣協議

「董事會」指董事會

「本公司」指勤+緣媒體服務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完成」指根據該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完成出售事項

「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項」指根據該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建議出售銷售股份

「Flash Fountain」指Flash Fountain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其全部已發行股本由賣方直接持有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指獨立於本公司及其任何關連人士且與彼等概無關連之第三方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裕成」指裕成企業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由Flash Fountain全資擁有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該等物業」指兩幢位於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彩虹路2號之別墅,總樓面面積為626.65平方米,由裕成擁有

「買方」指陳風先生,該協議之買方

「使用權」指根據該協議之條款賣方授予買方以使用該等物業之權利

「銷售股份」指Flash Fountain股本中1股面值1.00美元之股份,由賣方合法實益擁有,相當於Flash Fountain之全部已發行股本

「股東」指已發行股份之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美元之普通股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賣方」指Progress Chic Development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持有銷售股份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美元」指美利堅合眾國法定貨幣美元

「%」指百分比

就本公布而言,除另有說明外,人民幣兌港元之換算乃以1.00港元兌人民幣0.78元之概約匯率計算。此匯率僅供說明之用,並無表示任何金額已按、應按或可按此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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