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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游泳池、健身房、接待中心、視聽室……」房屋廣告結合多項設施,高級得讓買房的民眾想快點入住;但消基會今(24)日指出,建商以二次施工的違章建築蒙騙消費者,自行在合約中夾附手寫「個別磋商條款」,而買房戶竟等到家要被拆了才知道全都沒了。
建商看準消費者訴求,以游泳池、健身房、接待中心、視聽室等作為廣告內容,強打買房共用設施的附加價值,但消基會提醒,這些設施原來可能是建商違規二次施工的違章建築,消費者最後的期待可能成空。
消基會指出,曾接獲消費者申訴類似案件,檢視消費者提供的合約書後發現,建商竟利用手寫的個別磋商條款影本,夾附在合約中表示經由雙方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而二次施工也是在買方同意情況下施作,如果未來發生問題,買方得全部自行處理;但消費者卻往往在一知半解下簽名。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業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消基會質疑,建商是否藉由「偷渡」合約手法,躲避主管機關對定型化契約查核,企圖規避其行政及民事責任。
消基會認為,建商藉由預先書寫的個別磋商條款,規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惡行、逃避主管機關查核行為,是相當嚴重的問題;消基會呼籲,雖業者以上手法並不生效力,但消費者在法院敗訴案例仍屢見不鮮,因此,主關機關應明文規定此款附加的個別磋商條款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才能避免業者鑽法律漏洞。
消基會強調,建商違法沒有申請變更而二次施工,不論採任何磋商條款或任何形式承諾,都和現行法令牴觸;建商違法自行二次施工,根據《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建商須依法申請建造執照,並依審查通過文件內容建造完成再請領使用執照,因此仍要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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