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國際經驗 建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
鉅亨網新聞中心
嘉賓: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宗良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
本期訪談特約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就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經驗以及適宜建立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模式進行解讀分析。
主持人:國際上存款保險的職能模式有哪些分類?我國在制度設計上宜采取哪種模式?
宗良:國際上存款保險按照職能模式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付款箱”,僅在銀行倒閉后負責賠付存款人,典型的如英國(危機前)、澳大利亞;二是“損失最小化”,存款保險還擁有風險監測和處置功能,典型的如日本、加拿大、法國和俄羅斯等;三是“風險最小化”,存款保險進一步具有早期糾正和補充監管功能,典型的如美國、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國際金融危機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向“損失最小化”和“風險最小化”模式改革。美國、日本等大型經濟體主要采取“損失最小化”型和“風險最小化”型,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是簡單的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而是兼顧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應該保證存款保險除了存款賠付等基本職能外,還應執行必要的資訊收集與檢查、早期糾正及風險處置等職能,做到風險“早發現、早處置”,從根本上防止金融體系風險的累積。
郭田勇:從國際實踐看,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都是實行強制保險。存款保險最高限額確定的原則,是尋找有效保護小額存款者利益、防止系統性擠兌與減少道德風險間的均衡點。存款保險額度的上限如果定得過高,那么所有的存款人都不會關注銀行風險狀況,如果定得過低,那么多數存款人又將在“保險網”以外,存款保險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保護存款人利益作用。至於最高賠付限額的確定,更是要與國情相結合。
主持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實行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否也應實行差別費率?
宗良: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實行風險差別費率。我國應該考慮實行差別費率,主要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存在著系統性差別、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有待完善等現實情況,如果按單一費率則無法達到保持公平競爭和防范風險的目的,但鑒於數據因素和操作難度,可考慮由簡到繁、循序漸進的方式建立差別費率制度。具體來說,現階段簡化的風險差別保險費率較為可行,將費率水平與銀行風險掛鉤,而不是與金融機構類型相關。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可考慮以低費率起步,盡量減少保費征收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在我國,銀行、信用社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數量眾多,市場競爭將限制它們將經營成本轉嫁給消費者。銀行不會單純因為繳納存款保險費就降低存款利率,或是提高貸款利率,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消費者可以“貨比三家”,結合自身需求選擇服務最好、價格最優的金融機構。實際上,除了保障存款資金安全以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從多方面使存款人受益。一是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發展中小銀行,促進市場競爭,豐富金融供給,為存款人提供更多高效、優質服務。二是存款保險制度為存款利率市場化提供了配套制度支援,隨著存款利率的逐步放開,存款人將有機會獲得更多利息收益。
郭田勇:單一費率的優點是成本低廉、簡單易行,缺陷是容易造成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投保金融機構在投保之后,傾向於作出有損於存款人利益的決策和行動,例如,以更高的風險決策追求更大的收益。
考慮到我國銀行業性質復雜,各區域的金融環境也不完全相同,在銀行業未完全放開的情況下,全國實行統一的銀行存款保險費率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學的。但是,在現階段,我國暫時不完全具備實行復雜、精細化差別費率制度的條件,我國的信用評估和監督機構不健全,加上法律的缺失,不能對銀行進行全面的評價,所以一步到位實行完全精細化的差別費率是不現實的。因此,差別費率的征收也只能是循序漸進的,在初期可以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差別費率模式與投保銀行風險水平相掛鉤,風險高的費率高,風險低的費率低。實行差別保費費率可以促進銀行加強自身業務及風險控制,彌補單一費率“激勵扭曲”的缺陷,減少道德風險。
主持人:有觀點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可能引發大范圍的存款搬家,對此,您怎樣看待?
郭田勇: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會比較平穩,不會引發大范圍的存款搬家。一是建立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可以大大增強其信用及與大銀行競爭的能力。二是絕大多數個人儲戶和小微企業的存款余額在存款保險限額以內,對存款安全更有信心。三是大客戶與銀行關係緊密,熟悉銀行經營情況,不會聽信謠言輕易搬家。同時,中小銀行貼近當地市場,服務更便捷、靈活、門檻低、利率較高,銀企關係更有“粘性”。從國際上看,也沒有因推出存款保險發生大規模存款搬家的現象。此次國際金融危機期間,共有19個國家危機后退出臨時全額保障政策,也沒有發生大規模存款搬家。從理論上講,在從全額保障向限額保險過渡時,確實可能引起小部分大額存款人在不同銀行間重新分配存款。比如中小金融機構的存款將有進有出,大型銀行也可能出現存款分流的情況。原來1000萬元的存款,有可能分成若干份,轉存不同的銀行。總體而言,存款變動的范圍、規模和影響都比較有限。適度的、有序的、理性的存款轉移是一種健康的機制,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市場約束和正向激勵作用的體現。
宗良:目前市場上存在一種擔心,即存款保險可能會導致銀行存款搬家。應該承認,從理論上講,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確實可能引起小部分大額存款人在不同銀行間重新分配存款,但不會引發大范圍的存款搬家。
一是建立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可以大大增強其信用及與大銀行競爭的能力。二是絕大多數個人儲戶和小微企業的存款余額在存款保險限額以內,對存款安全更有信心。三是大客戶與銀行關係緊密,熟悉銀行經營情況,不會聽信謠言輕易搬家。同時,中小銀行貼近當地市場,服務更便捷、靈活、門檻低、利率較高,銀企關係更有“粘性”。當然,適度的、有序的、理性的存款轉移是一種健康的機制,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市場約束和正向激勵作用的體現。(記者萬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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