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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龍國契約?Ubike條款威力大 連律師也汗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1-10 12:30


城市腳踏車成為熱門夯點,但消基會今(10)日指出,民眾在登入成為會員時,所同意的條款中卻有8大不利,條款權益偏頗,有損Ubike用戶權益,更凸顯出主管機關市政府與協力廠商的法律素質不佳。

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推行Ubike,而未來桃園也可能成為下一個腳踏城;但消基會逐一檢視現行Ubike設施三市,卻發現契約條款並沒有清楚接露,更是有多條違《消保法》中的定型化契約規定。


Ubike條款寫得密密麻麻,連律師也看得全身發汗,何況非法律專家的民眾呢?消基會發行人陳智義指出,由市政府及協力廠商訂定的契約條款中,不但嚷嚷其文,造成市民的閱讀障礙,讓人大嘆真是「天龍國契約」。

陳智義認為,無論三市公共腳踏條款由市政府或是協力廠商訂定,但都出現有違《消保法》規定,有損消費者權益;民法、行政法都受定型化契約所約束,以公平、平等原則保障用戶權益,但「天龍國契約」卻出現業者有權單方面更改條款限制,並一再卸責,對消費者而言是不友善條款,讓城市騎士上不去、下不來!

消基會指出,台北市條款免責聲明條文一再排除服務對消費者的責任,以「您使用本服務時,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或是「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等,讓人覺得業者在事前擴大自己的免責範圍。

公共腳踏車條款漏洞百出,陳智義大嘆,市府法律人員素質不佳;對於有違《消保法》規定,陳智義則表示,民眾雖可主張不從,但仍要向法院法院提起訴訟後,交由法院推定不符定型化契約。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秉持公平、合理的條款,不能以一紙定型化契約綁定消費者,尤其提供契約的是各縣市政府,而非一堆繁複而難以理解的條文,強迫消費者單方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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