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到處漏水 房屋瑕疵糾紛難處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2-10 17:01
許多民眾都認為,買房子最麻煩的地方就是在於,很多房屋的瑕疵要住了一段時間才能知道;新北市一名消費者就因為房屋住了四年卻發生嚴重的漏水問題,和建商因為賠償問題談不攏找上消保官;消保官表示,出賣人應負保固責任,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了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必須對房屋結構部分負責保固15年,對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負責保固1年。(李書璇報導)
日前消費者向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投訴,指4年前向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購買捷運共構的高樓層景觀戶,但入住後發現客廳玻璃惟幕牆如果遇到外面下大雨,屋內木質地板就會滲水,後來遇到颱風豪雨,甚至有不明原因的大水從地板冒出,天花板也整個泡溼發霉,導致客廳、書房的百萬裝潢及木質地板泡水毀損,消費者氣得向消保官投訴。
經過消保官找來雙方進行協商,承攬建商願意就牆壁滲水和客廳積水部分進行疏通工程改善。但對於消費者請求賠償裝潢費用部分,建商認為在管線堵塞原因未釐清是施工設計問題或是管理維護問題前,無法承諾賠償,最後協商未成立。
消保官陳世欽表示,預售屋買賣發生建築物有瑕疵時,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第354條主張出賣人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也可以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要求賣方負「保固責任」,舉例像房屋發生漏水時,可依照漏水問題是屬結構部分或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來決定保固年限為15年或1年;也作為未來其他消費者發生類似糾紛時的參考。
- 如何低成本實現子女留學夢?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