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荃:更正102年12月30日重訊公告本公司負責人受起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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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林文章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3)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986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33號
2.事實發生日:103/01/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公司負責人於92年違反商業會計法(當時登記負責人非為
林文章先生,林文章先生於93年9月1日始變更登記為負責人),並於100年5月12日遭
起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864號),於101年5月1日經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33號)本公司負責人林文章先生因違反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一款確定。
本公司董事長林文章先生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肆拾
萬元。
4.處理過程:本案已於民國101年5月1日判決確定,林文章先生亦已支付相關款項予
國庫。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係對個人之判決,且相關款項個人已支
付完畢,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更正102年12月30日重訊公告本公司負責人受起訴日期資訊,
並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2年12月30日公告本公司負責人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864號起訴日期應為100年5月12日誤植為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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