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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出入境證件可在居住地辦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公安部公布:4月1日起,居民可持居住證在居住地辦理出入境證件。公安部表示,此項新規旨在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權益。

此項規定適用於全國范圍內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縣級以上城市,居住證持有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入境證件,須提交的其他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致。

可申請辦理的出入境證件包括: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遊”簽注除外)以及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赴台定居除外)。

申請辦理地變更不代表審批地變更,出入境證件仍由其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其接受材料並制證。辦理期限由原15個工作日延長至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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