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減稅紅包一表看!境內外稅率差很大 標準費用率45%可扣除及主動補報免罰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2026 年報稅季針對個人網紅(Influencers)推出全新課稅規範 。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經理林信行指出,政府已明確規範免辦理稅籍登記的個人創作者,在申報 114 年(2025 年)綜所稅時,應依據「網紅國籍、平台所在地、觀眾分布」三大因子來判定境內利潤貢獻比例 。若創作者、平台與觀眾皆在台灣,收入百分百視為境內所得;若部分因子涉及境外(如境內網紅將影片傳至境外平台給境外觀眾),則境內外利潤貢獻比例各占 50% 。

針對網紅課稅實務,林信行詳盡分析了「境內貢獻度」的判斷準則。若網紅為台灣稅務居住者,其收入定性為「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針對多數未設置帳簿、無保留憑證的個人網紅,政府提供 45% 的標準費用率作為成本扣除 。這意味著 100 塊的收入中,網紅可直接主張 45 塊為成本,僅需以剩下的 55 塊申報課稅 。
在判定流程上,首先需區分「收入」來源。以境內網紅甲先生為例,其將表演影音上傳至境外平台供境外觀眾收看,年度收入 30 萬元 。因網紅本身在境內,但平台與觀眾皆在境外,其「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計算為 15 萬元(30 萬 \ 50%) 。接著計算「所得」,在無記帳的情況下適用 45% 費用率,最終我國來源所得為 8.25 萬元(15 萬 \ (1-45%);其餘 15 萬元的境外收入,扣除同比例費用後,亦得出 8.25 萬元的海外所得,須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申報 。
林信行特別強調,「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在申報權益上有顯著差異。台灣居住者(有戶籍或居留滿 183 天者)可選擇核實扣除或適用標準費用率;但若為「非居住者」(如來台短期表演的外籍網紅),則無法主張任何成本費用,必須以全額收入作為所得計稅 。
此外,為因應新制上路,財政部訂定至 115 年(2026 年)6 月 30 日為止為「稅務輔導期間」 。林信行呼籲,個人網紅應趁此期間及早檢視自身的所得狀況,若過去有漏報情事,只要在輔導期內主動向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免於受罰。針對觀眾分布難以界定的實務困難,建議若無法提出具體境外左證(如後台數據報告),宜採取從嚴認定以降低稅務風險 。
網紅課稅新制:來源判定與所得計算速查表
| 項目 | 判定因子與標準 | 說明與計算公式 |
| 三大判定因子 |
網紅國籍、平台所在地、觀眾分布 |
用以決定所得與台灣經濟的關聯性,進而判定境內利潤貢獻比例。 |
| 境內貢獻度判定 |
100% 境內來源 |
網紅、平台、觀眾任 2 者(含網紅本人)在境內,則收入 100% 屬台灣來源所得。 |
|
50% 境內來源 |
僅網紅本人在境內,而平台及觀眾皆在境外,則 50% 屬台灣來源、50% 屬海外所得。 | |
| 0% 境內來源 | 若網紅、平台、觀眾三者皆在境外,則與台灣經濟無關。 | |
| 所得定性 |
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
個人網紅於網路發表創作之收入,屬執行業務性質。 |
| 成本費用扣除 |
核實認定 |
若有記帳並保留憑證,可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
|
推計課稅(45%) |
若未記帳,可直接按當年度執行業務(表演人)費用率 45% 計算成本。 | |
| 身分申報差異 | 稅務居住者 | 可選擇核實或推計扣除費用,於 5 月辦理結算申報。 |
| 非居住者 | 無法主張成本費用扣除,台灣來源收入即為其應稅所得。 | |
| 法規寬限期 |
輔導期間 |
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未合規者應及早補辦申報以規避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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