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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康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6919


公司名稱:康霈*

發言日期:2026/02/24

發言時間:21:05:16

發言人:張慧敏

1.事實發生日:115/02/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5/0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4年5月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請參閱本公司114年5月5日之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115年2月24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部分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發行價格:

1.當本公司每股面額為新台幣5元時,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50元。

2.當本公司章程修訂完成,每股面額自新台幣5元變更為新台幣0.5元時,每股發行

價格為新台幣25元。

二、既得條件:

類別一:研發相關部門適用 ,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A:公司整體新藥研發績效,佔比80%

CBL-514改善減重後的復胖問題

A4:Phase 2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0%

A5: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既得比例:15%

CBL-514D

A7:治療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 (OSA) 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

開始收案;或治療竇根氏症Pivotal Study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

既得比例:10%

(略)

類別四:用於獎勵前一年度績效考核經評估為全公司員工前25%,且超過85分

(含)之全職員工適用(不含副總級以上員工)。同一績效考核年度發行數量以

5,000股為上限,每位員工最多給予1,000股,既得條件說明如下:

G1: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滿半年仍在職,既得比例100%。

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勞動契約關係終止)當日即視為

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董事會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

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5.略

6.就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達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並予以註銷,惟其所衍

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7.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六條第ㄧ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

,本公司有權向員工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

註銷。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或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其所衍生

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二、(略)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

2.(略)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惟配股配息亦需一併交付信

託。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發行價格:

(一)適用既得條件:類別一~三

1.當本公司每股面額為新台幣5元時,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50元。

2.當本公司章程修訂完成,每股面額自新台幣5元變更為新台幣0.5元時,每股發行

價格為新台幣25元。

(二)適用既得條件:類別四

1.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二、既得條件:

類別一:研發相關部門適用,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A:公司整體新藥研發績效,佔比80%

CBL-514改善減重後的復胖問題

A4:CBL-0201WR Phase 2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0%

A5: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及開始收案(第1個SIV完成)。

既得比例:15%

CBL-514D

A7:治療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 (OSA) 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及開

始收案(第1個SIV完成);或治療竇根氏症Pivotal Study取得US FDA IND核准及開

始收案(第1個SIV完成)。既得比例:10%

(略)

類別四:用於獎勵前一年度績效考核經評估為全公司員工前25%,且超過85分(含)

之全職員工適用。同一績效考核年度發行數量以5,000股為上限,既得條件說明如

下: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起滿二週仍在職,既得比例100%。

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自願離職、資遣、解僱通知當日即視為

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5.(略)

6.就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達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並予以註銷。

7.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違反雙方之聘雇契約或保密規定或第六條第ㄧ項之規定

,本公司有權向員工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

註銷。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自願離職、資遣、解僱通

知當日,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按原發行價

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略)

1.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期間,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

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略)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參

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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