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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A代幣化「境內嚴禁 境外嚴管」——為何內外有別?

金色財經

作者: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唐婧

「境內嚴禁、境外嚴管」,RWA代幣化活動監管原則正式明確。

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活動亮明監管態度。

《通知》明確禁止在境內開展RWA代幣化活動,以及為其提供有關服務。


備受關注的是,《通知》對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出了兩項要求,這也意味著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是受到監管允許的。第一項要求是嚴格監管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活動,第二項是加強對金融、仲介、資訊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

同日,中國證監會配套發布《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的RWA代幣化業務需事前備案,即實施嚴格的「備案制」,明確負面清單,劃定清晰「紅線」,並強化持續監管,防範風險。

多名受訪人士告訴記者,出於風險防控等考慮,監管在境內全面禁止RWA代幣化活動,但對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開出了一道「窄門」,體現了審慎與開放的平衡,也為合規創新留出了一定空間。

RWA究竟是什麼?為何RWA代幣化活動實行要「境內嚴禁、境外嚴管」?這背後有哪些潛在的金融風險,又有哪些合規創新的可能?21世紀經濟報導連線了多名業內專家進行深入解讀。

「境內嚴禁」堵住潛在風險隱患

據央視新聞,所謂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本意是把房產、債權、商鋪、股權這些現實里的資產,合法合規「搬上」區塊鏈(885757),拆成小額代幣,讓普通人也能低成本投資。但在無序炒作中,它易被異化,淪為變相發幣、違規募資、資金外逃的新工具。不法分子借「資產上鏈」噱頭包裝虛假項目、許諾高收益,本質是虛擬貨幣炒作升級版,還可結合去中心化交易形成跨境灰色鏈條,風險更隱蔽、更難監管。

舉個例子,有人聲稱將一棟價值1000萬的房子,用所謂的「區塊鏈(885757)技術」分成1000萬份,每份做成一個「數字代幣」,誰買一份就占房子千萬分之一的所有權,還能分租金。看似「低門檻投資」,實際上全是投機炒作的坑。

北京大學博雅特聘教授田軒告訴記者,RWA代幣化本質上是將現實資產映射至鏈上,但其跨境屬性極易繞過資本管制與合規審查。

「境內嚴禁」,契合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階段,RWA代幣化涉及區塊鏈(885757)技術、加密資產、傳統金融資產等多個複雜領域,其運行邏輯與現有金融體系存在較大差異,若在境內全面放開,現有的金融監管框架、風險防控機制難以對其進行有效覆蓋。

「境外嚴管」則是應對跨境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通過穿透式監管與跨境協作,防範跨境金融風險、維護我國金融穩定。壓實境內機構主體責任,嚴禁為境外RWA項目提供金融、仲介、技術等服務及技術、清算、託管等隱性支持,是從源頭上切斷RWA代幣化風險在境內的傳播路徑,意在築牢金融安全屏障。

「之所以區分境內與境外,並非簡單的地域劃分,而是基於風險傳導路徑與金融體系承壓能力的不同判斷。」數鏈數字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蔣照生向記者坦言,只要相關活動觸達境內投資者或境內資金,就會直接關聯到國內金融穩定、資本項目管理以及投資者保護機制。代幣化資產如果在境內發行、交易,或向境內主體提供服務,很容易演變為未經許可的證券發行、變相公開募資以及鏈上二級市場交易,繞開現有的持牌監管、資訊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以「擁抱金融創新、投資數字資產、抓住造富新風口」「低風險、高收益、實體背書」等為噱頭,通過組織宣傳推介活動等方式,趁機炒作RWA概念相關的投資項目,誘導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暗藏「資金盤」陷阱,滋生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嚴重危害社會公眾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蔣照生指出,相比之下,對面向境外的業務保留備案與監管通道,體現的是一種審慎而非封閉的監管思路。監管部門並未否定資產數字化或證券代幣化的發展趨勢,而是強調必須在現有跨境金融、證券發行、數據安全(885942)和反洗錢框架下運行。所謂備案,並不等同於放開,而是要求底層資產合法合規、發行結構可穿透、資金路徑可監測、責任主體可追溯、風險能夠處置。核心在於把原本可能處於灰色地帶的業務,納入制度化監管軌道。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也向記者指出,「境內嚴禁、境外嚴管」的區分體現了金融主權與風險隔離的雙重需求。RWA代幣化具有天然的跨境屬性,其去中心化和快速流動特徵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形成一定挑戰。

從境內來看,一方面,RWA可能成為繞開外匯管制的隱蔽通道,引發資本外流風險;另一方面,現有的監管框架可能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反洗錢等監管要求,RWA容易被用於洗錢、非法集資、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等違法活動;此外,境外RWA項目的風險也可能會通過技術手段無緩衝傳導至境內。

曾剛認為,「境內嚴禁」可以防止資金無序流動和系統性風險,而為境外業務「開窗但設欄」,既避免監管真空,也為技術創新預留空間。這種「內外有別」的設計,本質上是用空間換時間,在嚴控境內風險的同時,通過境外試點積累監管經驗。

「境外嚴管」為合規創新留下空間

在江蘇省金科數字與科技金融研究院院長鄒傳偉看來,《通知》對RWA代幣化進行了單獨定義,且明確合法合規的RWA代幣化不屬於虛擬貨幣,從而適用與虛擬貨幣不同的監管框架。RWA代幣化被界定為利用分布式賬本技術將資產所有權或收益權轉化為權益憑證的活動,政策導向可以概括為 「境內嚴禁、合規出海(885840)」。

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RWA代幣化業務的前提也已明確。根據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境內主體可將其控制的境內權益作為基礎,在嚴格遵守跨境投資、外匯管理、網路和數據安全(885942)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履行前述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核准、備案或安全審查等程序的情形下在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

鄒傳偉認為,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RWA代幣化可以成為境內企業獲取境外資金的融資渠道,將區塊鏈(885757)技術的應用範圍限制在支撐實體經濟融資的範疇內。通過將境內可產生現金流的資產與香港持牌監管體系連接,企業可以在不改變底層資產結構的情況下接入境外投資者,實現融資來源的擴展。

蔣照生也認為,香港在RWA代幣化方面已建立相對清晰的監管體系,如果在監管許可範圍內利用香港的通道優勢,理論上有助於增強境外RWA業務的交易透明度和資金路徑可視化。

事實上,首批「吃螃蟹」的企業早已出現。2024年8月,A股上市公司朗新集團在香港完成國內首單基於新能源(850101)實體資產RWA,金額約1億元人民幣。該資金用於新能源(850101)領域的儲能(885921)和充電樁(885461)產業,為數千家中小型儲能(885921)、充電樁(885461)營運商提供建設、營運支持。

2024年12月,A股上市公司協鑫能科(002015)在香港推出全球首單光伏資產RWA項目,其底層資產為湖南、湖北兩地總規模82兆瓦的3000座戶用分布式光伏電站,通過在香港設立的SPV發行RWA通證,募資超2億元。

曾剛告訴記者,境內企業確實存在利用區塊鏈(885757)技術進行資產證券化、拓展境外融資渠道的正當需求。完全禁止RWA代幣化可能將相關業務逼向更不透明的灰色地帶,反而增加監管難度。備案制為合規企業「出海(885840)」提供了可預期的操作路徑,體現了「堵偏門、開正門」的監管思路。

曾剛指出,通過備案制要求報送完整的發行資料、基礎資產情況等資訊,監管部門還可以實時掌握RWA業務的運作狀況,評估技術發展和風險演化趨勢。目前香港憑藉監管沙盒和分層牌照體系在RWA領域快速發展,也有其他金融中心也在積極布局,國際競爭考量也不可忽視。

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新波也認為,允許有真實融資需求、擁有優質資產(如基礎設施收費權、貿易應收賬款等)的境內企業,通過在境外發行RWA代幣進行融資,為實體經濟引入國際資金開闢了新渠道。與其讓企業通過複雜結構規避監管進行「灰色」操作,不如設立清晰的備案制通道,將有意願、有能力的企業納入合規監管。

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投資基金合夥人劉雄平告訴記者,保留有條件允許境外發行的監管口徑,也有助於監管機構積累RWA監管經驗,推動境內金融基礎設施數字化升級,布局中國在全球數字金融領域的未來話語權。

劉新波提醒,普通個人投資者應深刻認識境內RWA活動的非法性和高風險,遠離任何形式的境內RWA發行、交易和宣傳,保護好個人財產。而有真實跨境融資需求的企業,可以研究備案制下的合規路徑,但必須做好充分準備。成功的關鍵在於基礎資產的質量、現金流的穩定性以及全程的合規能力,而非技術噱頭。建議在項目啟動前,務必聘請熟悉跨境證券化和區塊鏈(885757)合規的專業仲介機構進行全面的可行性評估。

來源:金色財經

發佈者對本文章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在投資加密貨幣前,請務必深入研究,理解相關風險,並謹慎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不要因為短期高回報的誘惑而忽視潛在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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