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財經
導語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中國甚至全球Web3未來時代的背景下,此次修改的一個顯著變化引發了廣泛關註:「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正式升級為獨立的民事訴訟案由,該修改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這意味著,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處於「邊緣地位」的虛擬貨幣民事糾紛,終於在中國法院立案系統中有了屬於自己的「身份證」。從2021年「9.24通知」後的司法寒冬,到如今標準化保護的晨光初曙,中國內地涉幣案件司法生態似乎正迎來歷史性的轉折。
一、虛擬貨幣屬於「網路虛擬財產」嗎?
這是我們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如果虛擬貨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那麼此文的任何討論就沒有意義了,因為這樣的話虛擬貨幣的民事糾紛法院還是會找各種理由不予受理。
我的觀點是:虛擬貨幣屬於中國《民法典》意義下的「網路虛擬財產」,由此,有關虛擬貨幣的民事糾紛就屬於「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所以中國內地法院對於涉及虛擬貨幣的民事糾紛應當予以受理。
首先,我們將虛擬貨幣限定於: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具有高度社會共識的,去中心化(如比特幣)或半中心化/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如BNB、USDT等)。至於像傳統Web2公司的虛擬貨幣(如QQ幣、各種遊戲幣),雖然也有市場價值甚至一定程度的共識,但不在本文認定的「虛擬貨幣」的範圍內。
其次,根據2013年12月3日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裡面提到「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2021年5月18日三協會發布的《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裡面提到「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此後的任何有關虛擬貨幣的監管文件均沒有否定對於「虛擬貨幣屬於虛擬商品」的定性。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也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虛擬貨幣(指主流的、有價值的、有共識的,真正地基於區塊鏈技術發行的,下同)在我國屬於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屬性。
最後,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務中,早就把公民合法持有的虛擬貨幣認定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如果遭受不法侵害涉嫌犯罪的,公民當然可以選擇進行刑事控告。社會實踐中,越來越多的人知道虛擬貨幣值錢,甚至有一些已經參與到虛擬貨幣的買賣、投資等活動中。雖然根據當下的監管政策,我國不支持虛擬貨幣的交易,禁止虛擬貨幣的炒作、經營行為。但隨著實務中有關虛擬貨幣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民事司法領域必須直面這個問題,不能再逃避了。
二、回望:從「不予受理」到「不得不理」
自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通知」)以來,內地法院在處理涉幣案件時始終籠罩在一層陰影之下。
由於「9.24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導致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大量涉及虛擬貨幣的借貸、委託理財、侵權糾紛在立案階段就遭遇了「軟釘子」。法官往往依據「非法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或「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對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的處理。
然而,現實需求與法律滯後的矛盾日益劇烈。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普及,虛擬貨幣早已不再僅僅是少數極客的玩物,它已經深入到跨境貿易、股權出資、遺產繼承等多種民事場景中。如果司法系統長期對這一數額巨大的財產領域實行「關門政策」,不僅會引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嚴重一點還可能在虛擬貨幣民事糾紛領域導致非法剝奪他人財產、暴力催債等社會問題的蔓延。
此次案由的修訂,正是最高法對這種現實需求的回應。它標誌着司法邏輯從「以禁代管」向「規範救濟」的重大轉變。
三、 深度解讀:為何「獨立案由」是標準化時代的入場券?
在中國的民事訴訟體系中,「案由」不僅是統計分類的工具,更是法官立案的準繩和裁判思維的起點。
(一)解決「立案難」的結構性障礙
過去,涉幣案件往往被尷尬地塞進「合約糾紛」或「侵權責任糾紛」等寬泛的分類中。立案庭法官在審核時,由於缺乏針對性指引,往往對案件性質產生恐懼,導致「不敢立」。
如今,最高法將「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糾紛」獨立列為一級案由,並下設「網路虛擬財產糾紛」作為二級案由。這種結構性的調整向基層法院釋放了明確信號:虛擬財產屬於受法律承認的民事權利客體,此類糾紛屬於法院民事受案範疇。
(二)與網路法院的管轄權形成閉環
就在案由新規發布前不久,2025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已經先行一步,明確了網路法院對「網路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約糾紛」的集中管轄。
案由+管轄的雙重確認,意味著涉幣糾紛的民事訴訟可能進入了「專事專辦」的軌道。不再是哪個法院都能立,也不再是哪個法官都能判,未來應該是由具備區塊鏈證據審核能力、深諳加密資產特性的專業法庭進行審理。
四、 判決與執行:從「灰色地帶」走向「確定性」
案由的標準化將直接帶動「受理、裁判、執行」三大環節的連鎖反應。
(一)受理門檻:不再以「性質」否決「程序」
未來的司法邏輯將更加清晰:「行為可能違規」不代表「權利不可救濟」。即便當事人的交易行為違反了部門規章(如9.24通知),其合法持有的虛擬貨幣作為具有經濟價值的「虛擬商品」,其物權屬性或債權請求權依然應當被受理。法院將首先在程序上予以接納,再在實體審理中通過合約效力、過錯程度進行精準裁量。
(二)裁判顆粒度:向「精細化」進階
隨著案由的固定,法官將不再糾結於「能不能判」,而是專注於「怎麼判」:
第一,價值確認。過去最頭疼的定價問題,未來可能通過參照取得成本、參考境外合規交易所即時價格或專業審計評估等方式得到標準化處理。
第二,返還請求。「返還原物」不再是天方夜譚。對於鏈上權屬清晰的糾紛,法院將更多支持「原物返還」的訴訟請求。
(三)執行困局的司法突圍
執行難一直是涉幣案件的死穴。隨著案由的標準化,配套的執行指引預計也將陸續出台。劉律師預測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私鑰強制移交。將私鑰移交納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二是帳戶凍結與處置。 內地法院與中心化交易所、穩定幣發行機構、支付平台的司法協查機制將更加成熟(具體工作模式可以參考現在較為成熟的涉幣刑事案件辦理中公安偵查人員與前述機構的配合模式)。
三是折價補償機制。在無法返還原物時,法院依據案發時或裁判時的市場價值判令被告支付等額法幣,這將成為常態。當然,這一點目前來看還有障礙,比如「9.24通知」禁止對虛擬貨幣進行定價業務,以及禁止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向內地提供服務等。但是作者認為「9.24通知」已經實施了4年之久,隨著虛擬貨幣業態的不斷發展,內地未來有望修改甚至廢除「9.24通知」。
五、 理性看待:標準化不等於「全面放開」
雖然案由的增加極大地拓寬了維權路徑,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發生了轉向。我們必須清晰地看到司法裁判中的「紅線」:
(一)非法集資與洗錢
任何涉及洗錢、非法募資(ICO)或傳銷、開設賭場性質的虛擬貨幣糾紛,即便案由符合,也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被判無效,甚至被移送刑事立案。
(二)機構展業禁令
針對境內機構或個人違規開展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交易、交易所業務,法律的定性依然是「嚴厲禁止」。
(三)個人風險自擔
法院在審理中會更加注重「過錯責任」。如果當事人明知風險仍進行違規操作,法院可能會判定其自擔部分甚至全部損失。
結語:數字中國下的法治
最高法將虛擬財產糾紛列入獨立案由,是典型的「司法走在制度建構前頭」。它體現了一種務實的法治精神:既然數字財產已成為國民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系統就必須提供確定、高效、標準化的救濟渠道,而不是將其推向「叢林法則」。未來內地法院涉幣案件的受理和執行將大大增加。這不僅是投資者的利多,在一定程度上更是中國數字法治走向成熟的標誌。虛擬貨幣不再是躲在陰影里的「非法代名詞」,而是作為數字化時代的財產形式,被正式納入了司法治理與保護的藍圖之中。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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