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徽:投保中心為揚華案對本公司、本公司之董監事及經理人提起訴訟判決二審本公司勝訴主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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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即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中心、(被告即被上訴人)本公司、本公司之董監事及經理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金上字第36號
4.事實發生日:114/08/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於106年因揚華案,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
及證券交易法等規定,對本公司、本公司之董監事及經理人提出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案,110年6月11日一審判決本公司勝訴。
原告即上訴人投保中心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本案前已委請律師處理,法院經審理後,今於司法院
裁判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網站查詢判決結果: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判決駁回投保中心求償主張。上訴人投保中心針對本件訴訟,
得於收受判決書後20日內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投保中心)之訴,有助於本公司營運經營之穩定。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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