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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群翊: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6664


公司名稱:群翊

發言日期:2025/08/12

發言時間:15:12:17

發言人:余添和

1.事實發生日:114/08/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9/1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3年9月19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2月20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6年11月19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

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

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

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

營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為增進投資人權益,並提升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吸引力與市

場流通性,主管機關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放寬發行人得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

,受理債券持有人提出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得依發行

人所定之轉(交)換辦法或認股辦法隨時請求轉(交)換或認股。本公司爰依前

開規定修正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俾利持有人行使權利。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2月20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6年11月19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

常會及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

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惟,自114年7月1日起,即使於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期間,債券持有人

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換;惟轉換後所取得股份,因未列入股東名簿,將不具

參與該次股東會表決權。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

營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將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30日,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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