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翊: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9/1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3年9月19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2月20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6年11月19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
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
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
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
營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為增進投資人權益,並提升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吸引力與市
場流通性,主管機關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放寬發行人得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
,受理債券持有人提出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得依發行
人所定之轉(交)換辦法或認股辦法隨時請求轉(交)換或認股。本公司爰依前
開規定修正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俾利持有人行使權利。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2月20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6年11月19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
常會及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
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惟,自114年7月1日起,即使於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期間,債券持有人
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換;惟轉換後所取得股份,因未列入股東名簿,將不具
參與該次股東會表決權。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
營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將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30日,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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