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4/05/2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林隆奮、黃亭融、黃祈融、蕭崇河、謝金河、吳正煥、
台灣大哥大(股)公司代表人:朱曉幸。
獨立董事:
賴建華、鄭文鋒、黃大倫。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無。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無。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無。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無。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獨立董事陳縕儂目前無兼任其他公司董事或代表人之情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