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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大佬會因惡意做空被判10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13 10:53


證監會:跨市場跨期現操作就是惡意做空

針對有媒體提問什么是“惡意做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0日回應表示,此前已在相關發布中說明,比如跨市場、跨期現市場操縱屬於惡意做空。


惡意做空的4個必讀:特別嚴重者可判10年

中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能夠采用的做空途徑主要有融券、股指期貨以及etf期權這三種。

7月9日,據新華網報導,公安部副部長孟慶豐於當日早上帶隊前往證監會,會同證監會排查近期惡意賣空股票與股指的線索,顯示監管部門要出重拳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動作。

惡意做空指的是什么?和一般的做空行為如何區分?跟a股這輪暴跌有關嗎?

澎湃新聞記者采訪多位法律人士,詳解“惡意做空”的“罪與罰”。

中國股市三種做空形式

證券做空機制是國外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一種交易制度,也是成熟市場的標志之一。

做空機制的益處在於,它可以提高市場彈性和流動性,平衡供求需求,促進市場價格的穩定,還能夠對沖金融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能夠采用的做空途徑主要有融券、股指期貨以及etf期權這三種。

融券做空是指向券商借股票后高位賣出賣、低價買回等量股票還清的行為;股指期貨中,交易者可直接開出空單,交割以現金結算,並沒有實質經手的股票;最後etf期權是指對未來買賣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權利所達成的合約。

而由於etf期權的門檻較高且有不少限制,目前市場做空途徑仍以融券和股指期貨為主。

惡意做空如何界定

不同於正常做空行為,惡意做空則完全背離了完善市場的初衷,通過虛假交易、自買自賣、操縱市場,最終引起金融市場的混亂。

“惡意做空和正常情況下的做空有本質的區別。”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胡科表示。

在胡科看來,惡意做空是一個日常用語、而不是法律術語,具體理解為以制造、夸大和擴大看空預期為特征的市場操縱行為,廣義上還可以包括以此為特征的編造、傳播虛假資訊行為。

從本質上來說,投機者與買漲者的多空平衡,有助於幫助市場發現合理價格,消除價格扭曲,保證證券市場流動性。因此,做空行為本身並不是“惡意做空”的構成要件。

因此惡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隨以下明顯特征:短期內大量甩賣、聯合多家機構,開出與市場交易嚴重不符合的交易單,同時伴隨編造傳播虛假資訊行為。

“相對而言,對沖者和套利者進行做空操作一般不會導致市場扭曲或失靈;而投機者建立風險頭寸、在資產價格下跌上下注,使得投機者有較大的傾向對下跌推波助瀾,從而破壞市場穩定、擾亂金融秩序。做空者的目的對於判斷是否構成惡意做空仍有重要意義。”胡科表示。

惡意做空確實存在

據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嚴義明觀察,本輪股市暴跌中不乏惡意做空者的身影。

嚴義明被市場譽為“中國股市維權第一人”,1998年他曾代表中小投資者將紅光實業告上法庭,成為中國證券史上第一起因虛假陳述引發的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案。此后的“銀廣夏起訴案”、“罷免科龍電器掌門人顧雛軍”事件中都有其身影。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惡意做空)是有的”,他認為理由有三。

“新聞當中看到了,中國證監會和公安部在關注這個惡意做空的問題,對這個問題進行調查。那么一提出來以后,馬上股市就暴漲。”截至7月9日收盤,當日證券市場創6年來最大漲幅,滬指更是以5.76%漲幅報收,兩市97%個股漲停。

“也就是說這一部分的因素排除以后,股市就正常回歸。這個角度來看,中國證監會和公安部的聯合行動,客觀上、一定程度上排除了這些因素,那么一旦這些因素排除后,股市就會漲。”嚴義明稱。

另一方面來看,他表示,也不排除有人就是在為下一輪的做多在做準備。

“我們看到這一輪的下跌速度太快了,2008、2009年的金融危機時都沒有這種每天要跌掉百分之幾的情況。這個顯然不是股市的、正常的調節在推動這個股市的下跌,那么實際上是有惡意做空在推動股市。”

從這個角度而言,做空的目的不僅是要通過下跌來操控股市,並且是希望能夠在短時間內將做空能量全部釋放,然后短時間內聚集起更大的、做多的反轉的力量,形成一種“滾雪球”效應。

第三點,這輪市場也具備了惡意做空的“條件”。

據統計,截至5月20日,兩融余額規模達到20130億元,首破兩萬億大關。兩融余額從1萬億到2萬億,僅用了5個月的時間,平均日增百億元。

“融資量大了以后,它能夠翹動的做空的力量也更大,因為有平倉的機制在。如果說做空方在短時間內把股指砸到某一個點位,那每一個點數上就會有平倉,由此產生的平倉能來就會釋放出來,也就是說它要做空比以往的更容易。”

惡意做空怎么判?

中國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及配套規定,二者在法律上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據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宗川介紹,由於《證券法》和條例中並沒有“惡意做空”的概念解釋,與之相關的內容則應追溯“價格操控”這一定義,即所謂的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條例七十一條分別解釋了操縱市場的幾種形式,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以自己和自由賬戶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等。

違反者將受到相關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到百萬不等罰款。同時可以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的終身禁入者。

更嚴重者,則可能觸犯刑法一百八十二條,即“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惡意做空該怎么定罪?

被稱為“股市黑嘴”的汪建中曾因操縱證劵市場被判7年有期徒刑。

9日最引人關注的一則新聞,莫過於公安部調查惡意做空股市的線索,那么惡意做空究竟怎么認定?惡意做空者被處罰有沒有先例?公安機關又是怎么查惡意做空的呢?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表示,“惡意做空”本身不是一個罪名,刑法規定的相關罪名是操縱市場罪,操縱市場罪囊括了惡意做空的行為。

1 “惡意做空”在刑法中屬於什么罪名?

劉俊海表示,操縱市場的行為外延廣泛、內涵豐富,“惡意做空”說法也很模糊,能否定為操縱市場罪,還要看它的具體行為是不是構成了操縱市場罪的要件。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論處: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刑法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稱,做空本來是一種常規的證券交易手段,但“惡意做空”則會嚴重侵害證券交易秩序。“惡意做空”不是純粹為了規避風險或投資,而是通過聯合操縱來獲利。界定是否“惡意做空”,要看有沒有一起約定時間、一起約定都做空的方向,以及是否集合各方力量等。

此外,發布虛假訊息,也可能涉及“惡意做空”,即在證券期貨市場放出一些重大不利訊息,但真實情況是這些訊息並不存在,這些虛假訊息導致被“看空”的股票價格大跌,從而達到操縱股票市場的目的。

2 “惡意做空”如何查辦?

對此,許峰表示,一般先由證監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初步調查,若發現涉嫌犯罪,再交由公安機關偵查。

許峰認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不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而且對證券市場秩序也產生了非常負面的影響。不過許峰也認為,打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難度較大,不僅要看證券市場內部系統資訊,還涉及到跨市場的問題,即涉及股指、股票和基金等。“既然證監會宣傳去查‘惡意做空’的行為,肯定是掌握了初步的證據。”

劉俊海亦表示,政府沒有義務擔保股價一路高漲不跌,但政府有義務擔保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有義務查處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

他認為,政府需要成立專項調查組,“可以讓證監會 、公安部等有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調查股市大跌背后有無操縱市場的行為。”

3 有沒有因“惡意做空”獲刑的先例?

從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相關情形之一的,都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論處以來,雖然適用不多,但已有趙某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丁某某等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等多起影響重大的案件。“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決不是沒有牙齒的紙老虎。

其中,以“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案最為有名。

汪建中,1968年生於安徽省懷寧市,大學文化,曾是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稱為“股市黑嘴”。2008年11月8日,他因涉嫌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被羈押。后被法院認定以“搶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55次,非法獲利1.25億余元。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余元。汪建中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於2012年3月13日維持原判。

目前,全國人大正在推進《證券法》全面修改和《期貨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證券期貨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制度進行調研,證監會則在研究制定《期貨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證券期貨領域的制度供給力度將明顯加大,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更堅強可靠的保護。在穩定和發展證券和期貨兩個市場、促進深化改革、支援經濟增長的政策引導下,對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管必將成為證監會下一步執法重點。

(本文轉自總編輯茶館 綜合新華社、第一財經日報、中國證券報、華西都市報、澎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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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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