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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版權維權難 一首歌僅賠千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07 14:27


□本報記者余瀛波

阿里音樂與酷狗公司之間最近展開的這場訴訟戰,不論孰是孰非、結局如何,最大的獲益者,都將是中國的版權事業,因為已經喚起了全社會對網絡作權保護現狀的關注。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受訪的多位法律專家都認為,雙方之間的這場訟戰,站在更高的視野來看,對推動社會各界的版權意識和版權保護,具有諸多積極意義。而對於如何從根本上改觀目前的在音樂版權保護不力的局面,專家建議,無論從立法、司法還是行業協會方面,都應主動適應互聯網思維,轉變傳統觀念,在幫助權利人維權方面更給力。

維權成本高訴訟賠償低問題突出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叢立先指出,從整個社會的數字版權保護來看,實際上主要是看行業主體。市場主體的維權意識高了,一是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也能帶動社會整體版權意識的提升。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明認為,從侵權法的角度來講,訴前禁令制度率先在智慧財產權領域被立法確立下來,並在司法實踐中得以實施,這對其他領域的侵權,都會生積極影響。

楊明:“特別是對於競爭激烈的互聯網企業來,能夠充分利用這種法律賦予的工具進行維權,總比大家都去做未經授權的事情要好得多。企業之所以選擇這種方式,一定是在考慮各種維權成本之后,作出的最理性的選擇。”

據了解,與版權保護意識提升相比,當前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普遍面臨維權成本高、訴訟賠償低的突出問題。

阿里音樂代理律師糜志彬,最近兩年曾經手多起數字音樂版權訴訟。他告訴記者,從自己兩年多的實踐來看,法院賠償標準普遍偏低,現在一首歌曲的賠償數額一般在600元至2000元之間。“這有時甚至沒辦法覆蓋為啟動訴訟所支出的費用。”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知名IT與智慧財產權律師趙佔領也表示認同。不僅是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美術作品以及影視作品都是如此。趙佔領介紹:“據我了解,文字作品一般是每千字幾十元,一部影視劇也只有兩三萬元。這是當下作權維權領域普遍存在的問題。”

根據現行作權法規定,法院在裁定賠償時會考慮三個標準:一是權利人的損失,二是侵權所得,三是在前兩項均無法證明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最高50萬元的法定賠償。

據糜志彬介紹,在司法實踐中,關於在音樂版權糾紛,多數情況下都存在取證難的問題,但法院很少按照50萬元的頂格標準去判。

法院為何習慣這種“取向”?趙佔領分析認為,可能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如果判決標準高的話,擔心這種版權維權的案件會激增;二是可能會助長一些惡意訴訟。

權利人需要證明“自己是自己”

據糜志彬介紹,在當下,網絡已成為音樂作品發布的重要途徑,但在很多案例中,司法系統仍堅持合法出版的實體唱片,才是權屬證明的充分證據,由此導致網絡發布的歌曲維權困難重重,“證明自己是自己寫的歌曲的所有人”十分困難。

對此,叢立先認為,這涉及證據規則的問題。隨我國司法改革不斷推進,現在電子證據已經被採納,數字音樂不論是首發在唱片還是在網絡上,只要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權利歸屬人,法律就應該予以保護。

叢立先:“當然,考慮到網絡首發的風險,不管是音樂作品的創作人還是公司,一定要考慮到網絡首發的特點,做好相關版權保護,比如版權登記和進行公證,將傳統方法和網絡手段結合起來,為日后維權留下一個比較好的基礎。但現實中,這個問題經常容易被忽視。”

楊明指出,互聯網時代的出版發行,與傳統模式已有很大差別。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一些出版管理規定已經顯得滯后,這也導致有些法院不認可網絡首發這種版權方式,由此造成證明困難的問題。他建議,這就需要相關配套法律規定的修改不斷跟進。

作權法修訂難解“判賠標準低”

事實上,導致近年我國網絡作品盜版風盛行的原因,除了國內版權保護起步較晚、公版權保護意識淡薄外,法律制度滯后也是原因之一。

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近日透露,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進行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工作。此次修訂草案將提高款數額,以強化作權的保護力度。

記者從多位知情人處獲悉,此次修訂后,對權利人的法定賠償額,有望從過去的50萬元人民幣,至少提高至100萬元,甚至更高。而倘若法定賠償標準真能提高到100萬元甚至200萬元,對於未來的網絡版權保護,是否會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對此,趙佔領認為,從立法角度講,提高法定賠償數額,體現出我國加大版權保護力度的一種態度,但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實踐中,能否在法定賠償標準內,按照比較高的標準來執行。

趙佔領:“比如目前規定了最高50萬元的法定賠償,但現實中很少有超過30萬元以上的。另外就是能否引入懲性賠償,也值得關注。”

而在楊明看來,法定賠償標準提高到100萬元還是200萬元並不重要,關鍵還是要把“實際損失的計算”落到實處,讓判決更有服力。

比如,對於網絡資的評估方法體系,法官隊伍在知識結構上要加強,要能夠了解、接納這些,比如對在音樂的價值評估,因為侵權降低了多少,法院要接受互聯網時代的評估方法,然后根據侵權性質或者嚴重程度,在法定賠償標準範圍內,進行相應的調整,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判決要有服力。

叢立先也認為,此次作權法修訂對法定賠償額的調整,對數字音樂版權意義不大。“因為彈性空間太大了,所以現在有一種聲音,就是不僅要規定上限,而且也要規定一個下限。”

叢立先強調:“所以要解決數字音樂的賠償額過低的問題,不是單靠修訂一部作權法就能解決的問題,而是需要靠司法機關給出相關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意見,明確一個判標準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據介紹,在各類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中,作權通常被視為一種“小權利”,這也導致法院在最后判賠時,通常判賠標準比較低,數字音樂版權就是其中的一個代表。

叢立先指出:“而越是優秀的音樂作品,創作越不容易,需要付出大量心血,如果侵權賠償標準過低的話,勢必會影響到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繼而導致創新乏力。”

行業協會集體組織應發揮作用

據國際唱片業協會中國區首席代表郭彪介紹,在由新技術引發的各類盜版中,唱片業是受衝擊最嚴重的行業之一。而對此形勢,當前應對措施始終滯后於技術發展,全球範圍內盜版問題依然難解。

為何在音樂盜版形勢如此嚴峻?叢立先分析稱,這是由於音樂的特殊屬性決定的,因為音樂作品最容易傳播、傳唱,而網絡又具有便捷和分享的特性,這就導致世界範圍內,對網絡上的這種免費品,有天然的需求力。尤其是在免費文化盛行的中國社會,這方面的問題就更為凸顯。

叢立先認為,要想徹底扭轉這種局面,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我認為兩個方面比較重要,一是規範行業內的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遏制不正當競爭;二是相關行業協會和集體管理組織,要發揮應有作用。

他指出,目前來看,這些行業組織跟市場經濟的匹配度還明顯不夠,現在互聯網業發展很快、規模很大,因此相關行業協會和集體管理組織,也要擺脫陳舊落后的組織模式,通過規範管理,不斷提升公信力,成為能夠贏得權利人信任的組織,幫助他們維權。

楊明則認為:“要想從根本解決當下的困境,還是要解決誠信問題。根本原因還是誠信缺失,對侵權者來,几乎沒有成本。只有當人們發現沒有信用,在這個社會上寸步難行時,自然就不會再去做侵權違法的事情了。所以,可能只有誠信體系完善起來以后,我們的版權保護才會有根本性的改觀。”

本報北京7月6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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