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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力:本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分割物流部門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4-15 21:52


第11款


公司代號:2908


公司名稱:特力

發言日期:2025/04/15

發言時間:21:52:43

發言人:林素玲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分割

2.事實發生日:114/4/15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分割公司名稱: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公司)

受讓分割公司名稱:特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家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特家公司為特力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1)特家公司為特力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2)本交易係屬集團內組織架構調整,不影響本公司整體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本分割案為落實專業分工、提升整體營運績效及提高競爭力,屬集團組織架構調整。

特家公司將以現金支付方式為對價取得分割受讓之相關營業資產與負債。分割基準日

為114年5月31日。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透過本次分割進行組織調整,擬提高集團整體長期競爭力。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屬集團組織架構調整,故不影響每股盈餘與淨值。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對價種類:現金。

資金來源:自有資金。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 本分割案係以現金支付方式為對價,故不適用

(2)計算依據: 本分割案特力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調整為新台幣62,144 仟元

,(分割基準日之帳面價值)。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建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巫毓琪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証字1740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本會計師認為有關此次特力公司擬將物流部門之相關營業(含資產及負債)分割讓與

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特家公司乙案,係依據評價基準日民國114年2月28日

經自行結算之財務報表帳面價值為依據,並考量折舊、資本支出計畫及預估至分割基

準日相關科目之價值變化等因素進行評估,故特力公司擬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預計

新台幣62,144仟元,由特家公司以現金乙次給付予特力公司作為對價,尚屬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分割基準日民國114年5月31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1.自分割基準日起,特力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

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特家公司依法概括承受;

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特力應配合之。

2.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特力之債務係為可分者外,特家公司

應就分割前特力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內,依企業

併購法第35 條第7 項規定與特力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

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不適用。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1)預定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帳面價值計算之,預計為

新台幣62,144仟元。

(2)預定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為新台幣106,970仟元。

(3)預定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為新台幣44,826仟元。

(4)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金額,暫以特力公司民國114年

2月28日自結財務報表所列帳面價值為依據,並考量折舊、資本支出計畫及

預估至分割基準日相關科目之價值變化等因素進行評估,惟實際分割金額仍

以分割基準日之公允價值為準。

(5)就前揭所定之分割讓與營業價值、資產或負債倘有調整之必要時,得由特力

公司及特家公司董事會重新協商調整之。

(6)本分割案特力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為新台幣62,144仟元,由特家公司以

現金乙次給付予特力公司作為對價。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損益認列相同,不影響特力公司股東權益。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無。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特力公司直接持有本案交易相對人(特家公司)全數股權,且本公司董事與特家

公司之法人代表何湯雄董事、李麗秋董事、何采容董事同一人,

依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13項準用同法第18條第6項規定,仍得參與本分割案之

決議並行使表決權,且鑒於其等所代表法人,

並未因本分割案而有特別取得權利、免除義務、喪失權利或新負義務之情事,故參

與本案討論及表決尚無致損害本公司利益而須迴避之虞,仍得行使表決權;

前開董事說明其贊成本分割案之理由如下:本分割物流事業部門案特力公司已取得

相對應之現金對價,並經獨立專家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書且對特力公司股東權益無

重大影響,透過此調整可提升本公司整體營運績效及市場競爭力。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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