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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本公司收獲最高法院判決,廢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24 22:24


第2款


公司代號:1218


公司名稱:泰山

發言日期:2025/03/24

發言時間:22:24:08

發言人:李淑惠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即原告: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被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1851 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4/03/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股東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景勛公司)以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龍邦公司)等基於併購目的購買本公司股份,未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

規定申報,逾10%部分應無表決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本公司112年5月31日召開之

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等決議,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

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駁回景勛公司之請求。景勛公司提起上訴後,本公司收獲

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851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認為龍邦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是否

具備併購目的乙節應予查明,爰廢棄前揭判決,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6.處理過程:擬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擬委請律師協助本公司處理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已說明如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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