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昌:訂定本公司114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06 19:2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6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100,000股
4.既得條件:(1)員工自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
仍在職,且符合下列最近一次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
之股份比例如下。
A.授與後任職屆滿1年:若最近一次年度個人績效評核分數為75分(含)以上,
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30%。
B.授與後任職屆滿2年:若最近一次年度個人績效評核分數為75分(含)以上,
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30%。
C.授與後任職屆滿3年:若最近一次年度個人績效評核分數為75分(含)以上,
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40%。
(2)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1)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
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
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
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
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盈餘分
派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
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
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4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
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符
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認定標準者。
(2)實際得依本辦法被授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績效表現、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職稱、職等、年資等因素擬訂分配
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
及董事會通過;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
(3)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
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條項
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嗣後如因主管機關更新規定者,
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或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
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
列相關費用。以民國114年2月25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臺幣
17,700仟元,暫估民國114年度、115年度及116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5,310仟
元、5,310仟元及7,08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民國114年2月25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5,880,536
股估列,民國114年度、115年度及116年度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
為新臺幣0.21元、0.21元及0.27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
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
達成前,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
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
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盈餘分派權
(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
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
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
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
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2)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
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
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修
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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