鋐寶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一一三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20 15:12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2/2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3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並公告發行辦法主要內容,於113年10月30日股東
臨時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案要求,修訂本公司一一三年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訂:略。
三、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決議,具員工身分董事、經理人身分者並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而非具經理人身分者須先提報審
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第四項未修訂:略。
第七條本辦法之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
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
事會追認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二項未修訂:略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訂:略。
三、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分配原則/標準,由
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具員工身分董事、經理人
身分者並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而非具經理人身分
者須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第四項未修訂:略。
第七條本辦法之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
正時亦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
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
事會追認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二項未修訂:略
(4)新增條文:
第八條 其他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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