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鋐寶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一一三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20 15:12


第11款


公司代號:6674


公司名稱:鋐寶科技

發言日期:2025/02/20

發言時間:15:12:25

發言人:李書政

1.事實發生日:114/02/2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3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並公告發行辦法主要內容,於113年10月30日股東

臨時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案要求,修訂本公司一一三年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訂:略。

三、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決議,具員工身分董事、經理人身分者並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而非具經理人身分者須先提報審

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第四項未修訂:略。

第七條本辦法之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

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

事會追認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二項未修訂:略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訂:略。

三、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分配原則/標準,由

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具員工身分董事、經理人

身分者並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而非具經理人身分

者須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第四項未修訂:略。

第七條本辦法之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

正時亦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

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

事會追認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二項未修訂:略

(4)新增條文:

第八條 其他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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