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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廣華-KY:公告董事會決議申請庫藏股買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1-22 19:50


第35款


公司代號:1338


公司名稱:廣華-KY

發言日期:2025/01/22

發言時間:19:50:57

發言人:邱守瑞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2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177,623,29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1/23~114/03/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5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3/08/16 ~ 113/10/14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

數(股):15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75.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民國114年1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廣華控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2025年1月22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

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登記。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依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

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辦理),或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

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

需要之條件,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

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

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

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或

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

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

台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

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

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

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

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

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一、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二、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1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百分之0.7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

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廣華-KY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普通股1,000千股、最大動用金額為38,000千元及買回區

間價格之範圍為20元~38元。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

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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