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前瞻】民建聯倡放寬新股上市門檻,調低股票印花稅
經濟通新聞 2024-10-03 12:03
《經濟通通訊社3日專訊》新一份施政報告將於本月16日發表。民建聯發表「提升香港新股上市及融資中心的地位」建議書,當中提出六大建議,包括調低上市財務要求、訂定審批回覆雙向指標、引入「試水溫溝通」機制、調低股票印花稅、港投公司旗下基金認購優質新股以及探討優化監管架構及方針。目標優化香港上市及融資制度,吸引更多企業選擇在香港上市,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集資樞紐以及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上半年新股融資規模僅131億元,下降27%*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仲尼表示,香港上市集資額過去一直佔據首三甲位置,但自2021年起,香港排名已跌出三甲。至2023年,因利率急升,全球IPO的集資規模大為減少下,香
港IPO總集資額僅463億元,同比降56%。2024年香港上半年新股市場表現仍然偏弱,融資規模僅131億元,同比下降27%。
他指出,過去三年多,港股亦陷入熊市階段。恒生指數自2021年2月上揚至31084高位後,大市持續反覆下跌。至2022年2月俄烏戰爭爆發,美國聯儲局在同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間連續加息11次,自此,港股下滑程度更嚴重,2022年10月25日,恒指一度更低見14947點。市值與成交額均明顯縮減。
*民建聯提六建議,提升香港新股上市及融資中心地位*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俊碩表示,香港自2018年已持續積極推行上市機制「現代化」措施,以求吸引更多新經濟企業及來自其他地區的企業來港上市,其中主要改革方向是放寬限制,提
高市場彈性,同時致力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升市場效率。比較新的措施,主要是改革GEM上市機制;進一步擴大認可證券交易所範圍,以期吸引中東企業來港上市;研究優化首次公開招股的價格發現流程;下調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時的最低市值和SPAC進行併購交易的規定;以及惡劣天氣繼續開市等。
民建聯認為,儘管近期香港IPO申請活動已有所改善,但從長遠發展而言,認為當局在提升香港上市集資的吸引力及市場流通性上,仍有較大空間可繼續努力。在綜合香港與海外英國與美國等股市近年的市場改革情況與經驗,並結合業內人士意見,提出六大建議如下:
*放寬上市門檻,調低上市財務要求*
民建聯促請港交所及證監會參考如美國、內地等市場,在符合盈利要求下可豁免最低市值要求的做法,以及英國主板的最低公司市值門檻亦只是3000萬英鎊(最新也取消了三年盈利紀
錄要求),以調低目前的新股上市要求。民建聯建議港交所及證監會可改為只需符合最低公司市值,或者過去3年累計盈利不低於8000萬元以及最近一年盈利最少3500萬元任何一項條件便可申請新股上市。
*訂定審批回覆雙向指標*
建議港交所、證監會訂定新股上市申請審批回覆的雙向指標,包括要求負責審批的港交所上市委員會與證監會的審批回覆,以及申請方回覆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提問查詢的時限,均劃一訂
為22個營業日或一個日曆月;同時,倘若一年內仍未能審批通過,便須明確通知申請方有關上市申請不成功,以求降低上市申請能否成功的不確定性,並減低上市成本。
*引入「試水溫溝通」機制*
民建聯建議香港參考美國經驗及做法,在IPO機制中,由現在一般是在上市申請獲批後方會舉行路演及簿記建檔的做法,改為引入更早階段的「試水溫溝通」活動,從而方便計劃上市的
公司預先衡量市場對公司股份公開發行的投資興趣及胃納,以減低公司成功進行IPO上市集資的難度。
同時,監管機構須就此發出適當指引,訂明哪些資料可在「試水溫溝通」活動中發放,哪些資料不適宜,以確保在過程中前後資料發放的公平性及一致性。
*調低股票印花稅率,倡改為單邊徵收0.1%*
民建聯表示,儘管去年11月政府已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由0.13%下調至0.1%,即將稅率還原至2021年8月1日前的水平,但觀乎其他市場的股票交易成本明顯較香港低
,美國紐約證交所是不收取股票印花稅,而內地今年8月份亦已進一步減少股票印花稅至單邊0.05%。
報告建議當局探討將股票印花稅調低,或只向單邊徵收,以減低香港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提高香港市場競爭力。倘若把股票印花稅修改為單邊0.1%,以每日平均成交額約1300億元計算,政府收入每年估算會減少290億元。
*政府帶頭提升信心,港投公司將新股納入投範疇*
鑑於香港證券市場流通性有待進一步提升,民建聯建議特區政府牽頭,在符合「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香港增長組合」、「大灣區投資基金」、「策略性創科基金」以及「共同投
資基金」的投資準則下,把新股上市認購納入投資範疇中,容許港投公司可透過作為包括基礎投資者等形式,投入優質企業的新股認購投資項目中,給市場提供具公信力的參考,並提升市場對香港IPO的投資信心。
*長遠檢討市場監管機制,探討優化監管架構及方針*
在中長期而言,民建聯建議當局應就現行雙重存檔機制的運作效率、有效性以及利弊進行適時檢討,同時,就香港實施介乎「披露為本」和「機構審批為本」之間的監管原則亦應進行研究
,並加以深入論證,從而優化現行制度,確保香港的監管機制能配合全球及區內金融市場的最新發展形勢,與時並進。(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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