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代子公司聯發資本(股)公司及旭達投資(股)公司簡易合併案向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9-27 17:07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27
2.公司名稱:聯發資本(股)公司及旭達投資(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
為簡化組織架構,整合集團資源。
一、聯發資本(股)公司與旭達投資(股)公司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各經其董事會依法決議合併,並以聯發資本(股)公司為存續公司,
旭達投資(股)公司為消滅公司(下稱「本合併案」),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13年10月31日。
二、旭達投資(股)公司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
均由聯發資本(股)公司概括承受。
三、謹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第2款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公告本合併案
,聯發資本(股)公司及旭達投資(股)公司之債權人對本合併案有異議者,
請於公告日起三十一日內,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
向聯發資本(股)公司及旭達投資(股)公司提出,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6.因應措施:另採報紙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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