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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興銀:「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第4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核准上櫃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9-18 14:30


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23日金管銀合字第1120229092號函辦理。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113年9月16日證櫃債字第11300090282號函。 公告內容: 一、發行公司名稱: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 二、債券名稱: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第4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 三、代碼:G13615 四、簡稱:P13瑞興4 五、本次發行時之銀行評等:本行委託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評等機構,信用評等日期:113年3月26日,信用評等結果:A-(twn)。本債券不另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本債券風險。 六、銷售對象:本債券僅限銷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七、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仟萬元整。 八、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九、發行期間:本債券113年9月20日發行,無到期日。 十、發行價格:本債券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十一、票面利率:本債券之票面利率依固定年利率4%計息。 十二、提前贖回條款:本債券無到期日,亦無固定贖回日期;本行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5 年後,若計算贖回後本行資本適足率仍符合主管機關法定資本適足比率,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本行得辦理提前贖回;並於預定贖回日前 30 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 十三、計付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於每年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每年付息一次,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二)本債券依票面金額計付息,計算單位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三)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者,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金或利息,不另計付利息。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遲延利息。 (四)本債券於給付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等。(跨行匯款手續費由應付本息內扣) 十四、計付息條件: (一)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二)倘屆付息日本行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資本適足比率,本債券應遞延償還本息,本債券之應計利息應遞延至本行符合前述規定之次一付息日支付,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十五、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六、債權順位及投資風險: (一)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不得提供本行做為擔保授信之擔保 品。 (二)本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三)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持有人就本行剩餘財產分派之受償順位僅優於本行普通股股東,次於本行第二類資本工具之持有人、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 (四)本債券係無擔保債券,本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五)本債券除本行遭遇清算、破產、重整外,本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時,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十七、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債券由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辦理本息兌領作業,並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及還本付息明細表作為辦理本息兌領作業之依據。 十八、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經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十九、定義: (一)營業日:台北市銀行營業日。 (二)本要點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所稱「資本適足比率」,係指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以本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為準,並分別於每年三月底及八月底前經會計師複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資本適足率為準。 (三)本要點第十一條所稱「盈餘」係指經本行股東會承認最近年度綜合損益表所載之本期稅後淨利為準。 二十、其他規定: (一)發行五年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發行銀行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亦不得使投資人預期銀行將行使提前贖回權或由市場買回。 (二)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轉讓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本債券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悉依民法之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依民法規定,本債券之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 利息逾五年而未兌領者,本行均不再兌付。 二十一、本發行辦法未盡事宜,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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