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三讀!藐視國會、作偽證有刑責 拒交資料罰10萬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2024-05-28 19:56
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共同提出的國會改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28 日)正式三讀通過!全案表決,總人數 103 人,贊成者 58 人,贊成者多數,全案通過。相關條文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藐視國會罰則、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賦予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
根據通過法案內容,就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總統於就職兩周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予立法院,就職一個月內赴立院國情報告,總統也應依序即時回答。
藐視國會罰則:官員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亦不得為反質詢,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違者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強化人事同意權:立委須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審查過程應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違反規定,例如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可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國會調查權: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立法院提出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相關文件,可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國會聽證權:立院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證言等得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 1 萬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的相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自本月 17 日院會,當日朝野爆發嚴重衝突,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部分條文二讀通過,包括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總統國情報告後採依序即時回答等;立法院 21 日院會民進黨雖拖延議事,仍進行表決,當日藐視國會及反質詢等條文通過二讀;24 日二讀通過聽證權及調查權部分修正條文;今(28)日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在韓國瑜敲槌下,完成三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三讀重大內容:
一、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 總統於每年 2 月 1 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 3 月 1 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二、藐視國會罪
•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 5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三、同意權行使
• 有關監察、司法、考試院長等提名,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並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 7 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
• 被提名人違反上述幾項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調查權
• 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 5 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該法,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可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將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接受調查詢問者,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五、聽證權
•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 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 1 萬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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