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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眾達-KY:公告本公司訂定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3-14 17:06


第11款


公司代號:4977


公司名稱:眾達-KY

發言日期:2024/03/14

發言時間:17:06:30

發言人:莊敏男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4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

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權發行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公司之正式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

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職掌、整體

貢獻或特殊績效等,由董事長核定後,報請董事會同意。

一項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合107.12.27.

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2)任一符合資格之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與單一員工得

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應符合主管機關

發佈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

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

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3)實際名單若具經理人/內部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

董事者,應另提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2,5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即可依下列

期間及可行使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

發行日起為三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

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期間 可行使比例

屆滿2年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 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

工,其行使權利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行喪失。

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2. 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

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

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自留停日起失效,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

,惟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 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

退休日起失效。

4. 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

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共同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股權人資格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5.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應自離職日起或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不受本辦法有關時程及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 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不受

本辦法有關時程及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仍

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 開除/資遣: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

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7. 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董事長核定需調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

受調任之影響。

8.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

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

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

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股數。

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

金額為零。

3. 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

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2.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

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

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

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 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

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

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

為之。

(四)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

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於證券交易所買賣。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認購股份所生相關稅賦,按當時中華民

國稅賦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 大陸地區之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者,

其表決權之行使,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

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

代表人出席為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此情事。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

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二) 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認股權人經

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

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

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證予以收回註銷。

(三)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

之標的物、贈予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准後生效執行,修改時

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

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終止,並依主管機關相

關規定核備、申報及公告。

(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

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三)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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