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災損 記得30日內申請災損證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01 12:24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梅雨鋒面滯留,持續為南台灣帶來豪大雨,甚至帶來災情,提醒民眾務必要記得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為這次梅雨鋒面滯留成災造成的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就綜合所得稅部分,如果申報損失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有保險賠償或有救濟金補助,也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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