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碳交所賣碳權要課營所稅 財部公布計算方式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台灣碳權交易所年底將上架國外碳權交易,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外商在台出售減量額度 (碳權) 的所得,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營所稅;外商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相關證明,就得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 10%,來計算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出售碳權的外商若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申報,稅率為 20%。
若外商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則應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依 10% 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扣繳率 20% 計算應納所得稅,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並由碳交所代理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若交易所得 100 萬元,以淨利率 10%、扣繳率 20% 計算,應課稅 2 萬元,碳交所會從交易價款中扣除。
財政部官員指出,外商若主張有帳簿、收據等可證明成本的資料,可在碳交所代辦納稅後,於取得收入之日起算的 10 年內,向台灣碳交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退還溢繳稅款。
- 免費體驗模擬交易 投資全球熱門資產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延伸閱讀
- 張安平:支持政府收碳費 但也要課徵進口碳關稅
- 明年512家首波碳費開徵對象 日月光、大立光、環球晶新進排碳大戶
- 〈稅收統計〉大進補!10月實徵4174億元今年次高 證交稅303億元創28年紀錄
- 〈稅收統計〉9月稅收4152億元年減1.9% 證交稅狂增5成難擋土增稅、契稅雙降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