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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開發:聶樹斌案件嚴重存疑證據不足應定為錯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13 10:47


聶樹斌案有一大堆疑點,任意找出一個都能做出一大篇文章來。

第一,從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到九月二十七日,聶樹斌是被抓了以后,公安部門沒閑著,肯定的緊鑼密鼓地審查詢問,錄下口供。可惜,四天的審訊記錄都沒有了。四天以后,公安部門人員在審訊中說,“那你前幾天為什么不說實話?”這證明前四天是審訊的,也應當有記錄,按通常的慣例來說,就是每天上下午分兩次詢問,也有八份詢問筆錄,怎么可能丟了?這是一個極其不合理的說法。說實在話,這四天是關鍵的四天,你說他不說真話也好,你說誘供也好,你說刑訊逼供也好,屈打成招也好,我們橫豎查無對證,這是丟失了呢,還是隱匿了呢,丟失要有說明,隱匿也有交待。這不能輕松說一句丟失了結束的。要知道,案件的絕大多數可疑之處在此有交待,只可惜公安部門把本本丟了。要知道丟本本是歷史上極其少見的。


第二,正如聶樹斌案的幾任律師均說,從最初起意、到跟蹤被害人、兩人對話,拳擊受害人,實施強奸、掩藏衣物,一是極不連貫,交待前后矛盾之處很多,例如,交待性交時,沒有脫下褲衩就上了,強奸后,掩藏衣物時,才把褲衩脫下,和連衣裙一道帶出去。我們知道,沒有脫褲衩僅就褪下來是沒有辦法強奸得逞的。

第三,花上衣究竟有沒有?這是一個關鍵點。據聶案前代理律師披露,第一時間發現受害人遺體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職工焦瑞生和李國平,在描述現場情形時,提到了被害人的自行車、鞋子,臉部、牙齒、頭髮、襪子、手臂、下身等諸多細節,卻都沒有提到過被害人的脖子上“花襯衣”,莫非就沒有所謂的“花襯衣”,否則她們瞪大眼睛,介紹從頭到腳,就獨獨把“花襯衣”遺漏了?不可能。為何讓張煥枝辨認的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件衣服?

第四,據康孟東(受害者之父親)陳述,他有多處疑點,聶的供述的現場衣物、自行車擺放位置、現場痕跡的均不相吻合。

相反,王書金的供述則準確得多。

第一,王書金供述的受害人穿著紫紅色的鞋子,而且是高跟鞋,這與現場完全吻合。

第二,王書金供述的受害人所騎的自行車是“一種彎梁的車,什么型號記不清了,把是翹起來的”,則和現場完全吻合。(王書金卷52頁)

第三,王書金當時就在鄰近廠子安裝管道,從事體力活,身體健壯,他供述作案當天很熱,作案時沒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場雨,第二天天氣也很悶熱,沒有下雨,過了一天又下了一場大雨。這完全於當地的天氣情況相吻合。

根據鹿泉市氣象局1994年8月份的氣象資料,8月5日夜間有0.7毫米的降水,8月6日無降水,8月7日有23.6毫米的降水,這證明了王書金的供述作案的時間的準確性。

第四 王書金準確供述了受害人當時所穿連衣裙、內褲的花色、款式,用雜草和磚頭埋藏衣物,並準確的指認了埋藏地點,幾乎沒有誤差。

第五,王書金供述,在受害人身旁有一串鑰匙,這與聶樹斌至始自終沒有提鑰匙不一樣,不但與現場記錄相符合,而且更有細節相印證。

王書金說,受害人有一串鑰匙,當時就放在身邊的地上,他覺得沒有用,就沒有拿。(見廣平縣公安局偵察卷宗第50頁),在聶樹斌卷宗中,也能看到這串鑰匙的存在:受害者的丈夫侯某、同事余秀琴的詢問筆錄中說,康出事前手上用橡皮筋套著一串鑰匙。現場的勘察記錄有“左腳西側偏南30厘米處有一串鑰匙。”

這個五點,是不在現場的人無論如何都想不起來也編不起來的。

但是檢方還有兩項質疑。一是時間,檢方認為此案發生時間為下午五點多。王書金交待的下午兩點。我認為,當天是陰天,天氣悶熱異常,如果不是上班族可能對時間並無準確概念。王書金是一個勞力者,而不是地道的上班族,這個時間不準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第二項質疑是受害人的身高。受害人的尸體長1.52米,而王書金的供述是比他矮不多少。我以為,受害人生前穿著高跟鞋,高跟鞋后跟就有七八厘米的,何況是一活人,走動時也有感受不同,王書金隱蔽在路邊,低下身子攔截受害人,看上去這女人的身高要顯得高一些。所以,這一點是不應該刻意懷疑的,相信大多數讀者和我一樣。

我的判斷,對聶樹斌作案一事,有四大懷疑點,並且自始自終沒有直接物證,應按沒有證據證實的原則,確認無罪,因為聶樹斌已經死亡,應定為錯殺。這是一個遲來的公正,我們要接受教訓。

對於王書金作案,有五點證據證明其犯罪殺人屬實,且證據確鑿,交待得幾乎是分毫不差。王書金作為殺人強奸案的主角是無疑的。如果山東高院要進一步把王書金跳起來跺胸腹部可能導致骨折的問題查清楚,只須開棺驗尸而已。這個受害人是土葬,可以驗尸,這一點細節相信可以真相大白於天下。

說實在話,在二十年前的環境里,我們的公安部門的辦案技術、辦案能力和辦案水平確有嚴重不足的地方,強調破案率之下是會出大問題的,不要企圖去補這個窟窿,我們的思維方式要轉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有反必雪。讓我們依法辦案,依法糾偏,為我們治理下的社會早日呈現和諧安定的局面而努力。

李開發,著名法學家,法學博士,研究員,從事法律研究20余年,先后經手案件百起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曾在地方黨校擔任法律專業教師三年多。曾與著名律師劉家輝一起推動中國交強險法規的修改,為全國私家車用戶贏得了權益。曾積極推進反壟斷法的研討與公布,曾連續五年專題撰寫國家住房保障法建議稿,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近年來一直參與各類法律案件研究。有多個代表性的大案要案糾偏的成果。2008年廣州許霆案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李開發在中央臺點評案件時,直言判決錯誤,應屬於民法范疇。他用合同法、電子商務法規,中國銀行(601988,股吧)章程、民間約定俗成的習慣等十條理由證明許霆案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后來在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召開十五所大學法學院長與兩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參加研討會,取得了一致意見。廣州中院二審判決五年有期徒刑,實際執行一年釋放。2009年底,介入云南何鵬案,我們召開中國法學講壇會議,中央電視臺到場拍攝,全套錄音錄像檔案遞送云南高院,促使該案在無期徒刑已經入獄8年的情況下立即釋放。2012年討論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案, 使該上市公司得到查處,為廣大股民伸張正義,近億元國有資產得到清償。有數十件重要案件經過專家討論得到改判和糾錯。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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