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略-KY:更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修正112年3月30日決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5-16 12:27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特定人進行私募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40,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依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
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
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上述發行價格之訂定,
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外,
係參考相關法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轉投資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周轉金及因應公司未來發展所需等
多項用途,且考量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
較容易符合公司需要,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
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普通股於
交付日起三年內,
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
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
並委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視當時狀況是否依相關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補辦公開發行,
並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
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
(2)擬提請股東會通過本私募案,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
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
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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