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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院初審 護照號碼不吉利 換發規費減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06 20:00


日前有立委接獲民眾陳情,認為護照號碼中有「4」相當不吉利,但卻不能換發。立法院今天(6號)初審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針對護照號碼中,有民眾不雅諧音或不吉利的數字,可以在核發後三個月內,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同意後換發,徵收的規費可望減半。(陳俊華報導)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六號初審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因為常有民眾反映,護照號碼中出現尾數是「4」或有其他不雅諧音,未來修法通過後,在護照核發的三個月內,如果因為護照號碼諧音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同意換發後,可以減徵規費,收費辦法將由領務局定之。


目前一般成年人的護照規費是一千三百元,領務局規畫如果有類似情形,換發護照時規費將減半徵收。委員會召委詹凱臣:『我們護照因為它是晶片,兩個成本都不一樣,如果你認為「4」不好一定要把它弄過去的話,我們印刷護照的時候它成本非常大,不是說要跳就可以跳過去的,如果不跳的話有「4」也把 它印出來,但是收到這個護照的人,你覺得說不好的話,你可以去換啊,可能還要再收費。』

另外,為了防止變造或冒用護照等犯罪情形,初審通過條文中規定,護照毀損或遺失申請換發,第一次換發的效期從十年減為五年;如果要再換發第二次,則再減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效期。

修法後也提高相關刑責,如果有買賣、偽造或變造護照等情形,刑責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七十萬以下罰金;謊報護照遺失供他人使用、或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維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罰金從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五十萬元以下。所有初審條文還需要經過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才會上路實施。

(圖:立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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