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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美而快: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5-04 16:52


第11款


公司代號:5321


公司名稱:美而快

發言日期:2023/05/04

發言時間:16:52:19

發言人:張志中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3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3,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

如下:

任職屆滿1年仍在職:40%

任職屆滿2年仍在職:6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因離職、資遣、開除、留職停薪期滿未復

職、退休、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死亡及其他終止僱傭關係者,

或書面聲明自願放棄等因素,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退

休生效日或死亡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

銷。

(二)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提前既

得,由繼承人受領,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

的相關作業程序。

(三)員工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或子公司之

員工,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與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

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民國112年4月25日收盤均價每股新台幣86.60元估算,預估全數

發行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25,980仟元。以民國113年1月及114年1月各發行

150,000股計算,暫估113年度、114年度及115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5,196千

元、12,990千元及7,79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以112年4月25日本公司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40,219,174股計算,每年對每股盈餘稀

釋情形於113年度、114年度及115年度分別為0.13元、0.32元及0.19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本公司民國112年4月25日已發行股數40,219,174股計算,本次預計發行股數佔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約為0.75%。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相同。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四)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五)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

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

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

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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