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連洲:《證券法》修訂應縮小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 避免尋租
鉅亨網新聞中心
原人大財經委辦公室副主任、原《證券法》起草小組組長 王連洲
金融界網站訊 4月27日,由金融界網站主辦、上海證券報合作舉辦的“聚焦《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2015)”專題研討會在北京金融街(行情000402,咨詢)召開。作為證券市場最重要的法規,《證券法》的修訂不僅將重新審視和理順市場框架,而且與每個參與者息息相關。監管與市場的邊界應如何劃分?資源分配將怎樣影響行業格局?市場參與者是否能各行其責?帶著疑問和期待,金融界網站邀業內資深相關方積極就此座談,一起為股市新生態、改革牛,建言獻策。
近期公布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關於欺詐發行的處罰標準大大提高。草案指出,如果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處罰最高標準只有60萬;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現行最高標準為5%。
原人大財經委辦公室副主任、原《證券法》起草小組組長王連洲對此表示,雖然欺詐的處罰標準提高了,但更要注意的是,自由裁量權大大擴大,給尋租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他建議,要想處罰措施操作性強、有震懾力,應該明確提高處罰標準,並縮小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避免尋租空間。
同時,王連洲表示,注冊制出臺要有更謹慎配套的法規結合,尤其要加強對交易所的監管。“注冊制后,交易所的權力大了,對交易所怎么監管?怎么處理證監會和交易所的關係?還要有法律來制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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