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7條行政處分案所提行政訴訟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1-31 19:44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臺北市政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上字第150號
4.事實發生日:112/01/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案係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23日對本公司北區運轉課進行勞動檢查,認為本公司
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及未給予應放假之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7條規範,
(2)本公司針對前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本公司之
訴願,復經本公司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開行政處分及
其訴願決定;並確認公布本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為違法。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審理後駁回本公司之訴,本公司不服前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
認本案仍有待查事證應予釐清,以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於109年12月23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關於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所處罰鍰新台幣15萬元部分均撤銷。
確認原處分其中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為違法。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
被告負擔。
(4)本公司與臺北市政府分別於法定期間內就各自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主文為:兩造上訴均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兩造
各自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業已針對本案所涉影響之加班費金額提列負債準備,對本公司財務尚無重大
不利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因本案已屬確定終局判決,本公司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並將研議判決內容後儘速處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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