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晶: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1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0-28 17:32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1/10/28
2.公司名稱: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1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6.因應措施:
本公司「111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對照如下:
修訂前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之
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程序)
員工得認購之股數將依照員工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
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需兼顧本次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買回
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員工認購股數。惟認股
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
另洽特定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股。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修訂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全
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之股數將依照員工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
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需兼顧本次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買回
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數量由董事會
決議。惟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
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
會於當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
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程序) 本次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股。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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