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依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3月3日金管銀控字第1110201909號函。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1年10月6日證櫃債字第11100108762號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0-06 18:40
一、發行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櫃檯買賣開始日:民國111年10月11日。 三、發行總額及每張面額: (一)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壹拾伍億參仟萬元整。 (二)每張面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四、票面利率:本債券之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按年息3.10%計算。 五、發行價格:本債券按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六、發行期間:111年10月11日發行,無到期日。 七、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條款:本債券發行屆滿 5年1個月後,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五款,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前提下,得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本債券;並於預定贖回日前30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 (一)計算提前贖回後本行資本適足比率仍符合法定資本適足比率。 (二)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 八、計、付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於每年10月11日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單利付息乙次,計息基礎依實際天數除以實際天數(act/act)計算。 (二)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三)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延遲利息。 九、利息支付條件: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支付債息。 (一)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二)倘本行資本適足比率未達法定資本適足比率前,本債券會遞延償還本息,本債券之應計利息應遞延至本行符合前述規定之下一付息日支付,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十、債權順位: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之受償順位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派權,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其他一般債權人及列入本行第二類資本工具之持有人。若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 十一、投資風險: (一)本債券係為無擔保債券。 (二)本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十二、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市府分行辦理本息兌領作業,並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及還本付息明細表作為辦理本息兌領作業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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