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巨:公告本公司現金減資相關事宜 (補充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9-16 16:40
一、依據:本公司於民國111年06月0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1,080,112,000元整,共銷除股份 108,011,200股,該減少資本案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7月6日臺證上一字第1110011887 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奉經濟部111年9月15日經授商字第1110115549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相關事項公告如后: 1.公司名稱: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2.所營事業: C801030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C901010 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業 CA05010 粉末冶金業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CE01990 其他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 F113010 機械批發業 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3.原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40,000,000,000元,分為4,000,000,000股,每股面 額新台幣10元整,分次發行。 4.本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33-1號3樓及233-2號3樓。 5.董事人數及任期:董事9~13人(含獨立董事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6.公司章程訂定日期:76年07月23,111年06月08日第35次修訂。 7.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原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440,600,050元,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 共計544,060,005股(含111年買回之庫藏股尚未辦理變更登記及註銷之普通股股數計14,788,000股) 。 8.本次減少資本總額、每股金額暨其銷除股份條件: (1)減少資本額新台幣1,080,112,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108,011,200股。 (2)減資比率:約為20.41%。 (3)銷除股份: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 每仟股減少約204.07502943股 (即每仟股換發約795.92497057股),每股退還現金2.0407502943元。減資後 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 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9.減少資本後股份總額: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360,488,05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 436,048,805股(含111年買回之庫藏股尚未辦理變更登記及註銷之普通股股數計14,788,000股)。 10.減少資本用途:以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改善各項財務指標,考量財務槓桿之運用。 11.減資基準日:111年7月28日。 三、減資換發股票時程如下: 1.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11年10月28日 (無實體發行)。 2.減資股票停止買賣期間: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止。 3.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止。 (因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1年10月23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11年10月21日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1年10月23日 (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30日止。) 4.新股票上市暨舊股票停止流通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5.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完全相同。 四、換發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 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股東若持有現股股票者,或舊股票尚未領取者請於歷年未領取股票領取單蓋妥原留印鑑後,再檢附換發股票相 關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3.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 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4.換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一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 電話:(02)2768-6668。 五、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之處理: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未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 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入股 東當年度所得。 六、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11年11月3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 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七、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 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八、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 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之。 九、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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