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處分案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4/12/30
2.違規情形:
(1)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保險車隊附加條款」承保作業有未依所訂送
審商品之費率表加減幅度辦理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
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2)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承保作業有未依送審商品費率計收保費之
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
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3)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優良駕駛人附加條款」承保
作業有未依保單條款約定內容承保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4)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有低於依本會核定「
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所計算之最低危險費率者,核與保
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8條及同法第148條之3
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
符。
(5)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收保費有未依法定清償期提列備抵呆帳,致備抵呆帳
有少提列之情事,並進而影響檢查年報認許資產有高估情事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
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不符。
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
(1)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及自105年1月15日起停止銷售租賃汽車保險新契約1個月。
(2)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3)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4)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及自105年1月15日起停止銷售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新契約1個
月。
(5)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4.預計改善措施: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依金管會處分內容辦理改善。
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