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紳:代重要子公司明水公司公告其供應商華林公司向其提起民事之訴及假執行之申請,因對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64號民事判決結果不服,現提出聲明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04 15:46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華林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
被告: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964號。
4.事實發生日:111/08/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華林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林公司」)前於110年4月21日向臺北地方法院
起訴,主張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明水公司」)拒絕依兩造簽訂之口
罩採購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收受華林公司130萬片口罩之出貨,違反
系爭協議書第2.1條之義務,爰依系爭協議書第8.4條約定向明水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
新台幣(下同)380萬元。
(2)明水公司則以系爭協議書性質上屬未定期限之繼續性合作契約,明水公司本得隨時終
止系爭協議書。且華林公司已交付之100萬片口罩有諸多瑕疵,業經明水公司於109年
11月24日以律師函終止系爭協議書。明水公司自無繼續收受華林公司出貨之義務,未
違反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華林公司請求違約金即無理由。
(3)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7月6日判決明水公司全部勝訴。判決理由指出:自
系爭協議書約定內容觀之,口罩出貨時間及數量均仍須由雙方另行確定,且每次訂單
成立時,仍可調整交貨方式、品質及價格,足認系爭協議書性質上屬不定期之繼續性
供給契約。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不定期繼續
性契約之規定,允許當事人得任意終止契約。明水公司既已於109年11月24日以律師
函合法終止系爭協議書,自無繼續負擔系爭協議書所生之權利義務,亦無收受華林公
司130萬片口罩之義務。明水公司既未違反系爭協議書任何約定,華林公司自不得依
系爭協議書第8.4條約定向明水公司請求違約金380萬元。因此駁回華林公司之起訴。
(4)現111年8月4日本公司收到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通知,華林公司不服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64號民事判決結果(如上說明(3)之判決結果),於法定
期限內提呈聲明上訴事如下:
A.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
B.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3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C.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委請泰鼎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子公司現營運一切如常,尚不受該訴訟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民事聲明上訴狀。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