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5-26 15:36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擇定
特定人應募人之選擇以不造成本公司未來經營權重大異動之前提下,可協助本公司
擴大營運規模具互補性之同屬電子產業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25,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25,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
八成。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
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以建全財務結構,擴建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以提升營運規模及引進長期
策略夥伴等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並考量募集資金之時效性與便利性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與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
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評估籌資之時效性,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
條之八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擬依相關法令向台灣證券交易所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
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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