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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4/14
2.發生緣由:股利分派情形-104/04/14董事會通過
3.因應措施:104/04/15已修正申報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04/04/15已修正申報,正確金額及項目如下
1.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5,006,030
2.本期淨利(淨損)(元):167,554,373
3.可分配盈餘(元):165,804,966
4.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9,467,495
5.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
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並得依業務需要或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得酌予保留部份外,
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交股東會決議之,按下列方式分派之:
一、員工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二。
二、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
三、扣除第一、二款後之餘額為股東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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