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4-06 19:10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4/06
2.公司名稱: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
6.報導內容:具名者股東林先生刊登聲明啟事「十問中福(1435)黃立中、正大簽證會計
師中福黃立中用重訊修理獨董,但真相你敢告訴股東嗎?……。」
7.發生緣由:
111年04月01日經濟日報刊登具名者本公司股東林先生聲明啟事之指摘容有誤解、影射
或與事實不符,且有意圖影響股價之虞,為避免聲明啟事內容誤導投資人,爰澄清如
下:
(1)本公司111年3月25日董事會應出席董事6名,實際出席董事4名,2名董事未出席亦未
委託(高榮志獨立董事、翁弘林董事),本公司111年3月25日重訊公告缺漏字,已於111
年3月30日重訊予以更正。本公司110年度財報經會計師列席董事會進行查核說明、出
席之4位董事審視後,決議通過,相關過程請參閱本公司之重訊公告。
(2)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審計委員
會,準時出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為董事及獨立董事最基本之職責及義務,是否延後
開會時間乃召集人或主席裁量權,於會議時間屆至後,未通知董事或獨立董事延會,
並不能作為合理化、正當化董事或獨立董事未履行職責準時出席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
之理由。
(3)會計師是否出具財務簽證報告書,係會計師本其法定職責,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
理。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依法查核後,認無影響財務報告致使查核意
見無法出具之情形,然因高榮志獨立董事無故缺席111年3月25日審計委員會,導致審
計委員會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召開,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經多方諮詢主管機關及律師
意見,認為通過財務報表程序尚待完備,因此決定待本公司再次召集審計委員會討論
上述議案後,再出具財務簽證報告書。
(4)針對獨立董事高榮志於111年3月25日存證信函就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告提出之異議
,本公司簽證會計師於111年4月1日董事會中,已做出說明,並記錄在案。
(5)其餘相關爭議本公司前已多次以重訊公告,茲不再贅述。就本公司股價異常波動情
形,本公司業已登報建請主管機關介入調查,望公司經營回歸正常,以維護投資人權
益。
(6)前揭股東刊登聲明啟事以臆測、煽動之言論,影射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告有問題,
意圖誤導投資大眾,實有未妥,亦有意圖影響本公司股價而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
之嫌,為免誤導投資人,爰說明如上。
8.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11年3月25日、111年4月1日董事會通過財務報告過程,及本公
司110年度財務報告延緩申報等情,請參閱相關重大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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