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零售:公告本公司110年第4季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核閱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30 14:26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11/03/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
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委託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
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
○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
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
德規範,與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
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二)所述,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待彌補虧損為 409,268 千元,已超過實收資
本額二分之一。惟本會計師未因該等事項或情況之不確定性而修正查核意見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所採行之改善財務及降低虧損對策,請
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二)之說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民國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
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
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
如下:
收入認列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運項目為成衣服飾及化妝品等零售批發業
務,因商品銷售係於所有權相關之重大風險與報酬已移轉予買方、銷貨金額
能可靠衡量且未來經濟效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時認列收入,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係屬重大,故將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銷售收入認列作為本會計師
執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主要風險之一。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並測試收入及收款作
業循環之相關內部控制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前十大銷售客戶收入之趨勢分
析,比較相關變動或差異數,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抽核檢視管理階層是否
取得外部足以顯示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買方之憑證及抽樣測試年度結束前後
期間銷售交易,以評估收入認列期間之正確性。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
及相關資訊揭露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四及六。
其他事項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
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意見之查核報告在
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
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
清算合併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併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
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
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
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
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
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
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
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
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
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
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
況可能導致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六、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被投資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合併財務報告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
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
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
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民國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
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
,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馬施云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郭思琪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羅玟忻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1/03/22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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