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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冠:公告本公司110年第4季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25 19:16


第30款


公司代號:8101


公司名稱:華冠

發言日期:2022/03/25

發言時間:19:16:24

發言人:周照程

1.事實發生日:111/03/25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鑒:

查核意見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華冠通訊集團)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合併

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

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

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參閱其他

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華冠通訊集團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合併

財務狀況,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

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華冠通訊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

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華冠通訊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

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

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

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8,主要估計及假設請詳合併

財務報告附註五、1 及存貨評價相關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4。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華冠通訊集團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由於科技進展汰換速度快,

且新產品及生產技術更新可能會讓消費者需求發生重大改變,導致存貨淨變現價值

估計需仰賴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係屬具不確定性之會計估計。因此,存貨評價為

本會計師執行華冠通訊集團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重要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存貨評價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華冠通訊集團所採用之存貨

評價政策,並檢視其是否已按既定之會計政策執行;抽樣存貨庫齡之正確性並分析

存貨庫齡變化情形;檢視過去對存貨備抵損失提列之合理性,並與本期估列存貨備

抵損失之方法及假設作比較,以評估本期估列存貨備抵損失之方法及假設是否允當

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

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12 及四、15

,主要估計及假設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2 及明細及變動情形請詳合併財務報

告附註六、8。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華冠通訊集團屬於高資本支出產業,產能備置為該產業發展所必須,然受主要原料

價格波動及市場需求緊縮之影響下,獲利情況波動較大,因此,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減損之評估係屬重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評估過程包含辨認現金產生單位

、決定評價方式、選擇重要假設及計算可回收金額等,以上各項均須仰賴管理階層

之主觀判斷,係屬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之會計評估。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估計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華冠通

訊集團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之現金產生單位及內外部減損跡象,取得管理階層委

託外部專家出具之減損報告;檢視期後重大交易事項,辨認報導日後是否存有任何

影響減損測試之事項。

三、關係人交易

有關放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7,相關交易及資訊揭露請詳合併

財務報告附註七。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華冠通訊集團與關係人間之交易頻繁,考量與關係人間之交易可控性較高,且關係

人交易條件之合理性及其商業實質將對該等交易於合併財務報告之表達存有重大影

響,因此,本會計師將關係人交易列為重要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關係人交易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華冠通訊集團管理階層提

供之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其聲明所有關係人交易均已提供查核之客戶聲明書;檢視

各項關係人交易類型,核對或抽核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所列之各項關係人交易之原始

憑證或相關文件、詢問管理階層以瞭解與關係人交易之原因及其交易價格依據與合

理性、檢視關係人交易產生之應收付款項之實際收付款情形,考量上述所取得之各

項證據評估管理階層主張其關係人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之合理性;發函詢證關係人,

並就回函結果與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所列內容核對;檢視重大期後事項,是否會有影

響對原關係人交易之處理者;檢視各項關係人交易是否已於合併財務報告做適當之

揭露。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4所述,華冠通訊集團截至民國110 年12 月31 日止,

累計虧損為新台幣1,638,919仟元,達實收資本額79%,流動負債已超過流動資產為

新台幣122,004仟元,負債比率達62%,該等情況顯示華冠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其他事項

列入華冠通訊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中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部份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

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

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

之查核報告。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認列對前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分別為

新台幣377,773仟元及410,946仟元,分別佔合併資產總額之35.18%及15.78%,民國

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認列之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損益份額分別為新

台幣37,868仟元及9,526仟元,分別佔稅前損益之200.68%及(1.48)%。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10年度及109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

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強調事項及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

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

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

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華冠通訊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

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華冠通訊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

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華冠通訊集團之治理單位(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

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

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

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

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

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

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

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華冠通訊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

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

華冠通訊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作出結論。

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

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

或情況可能導致華冠通訊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

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六、對於華冠通訊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

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

成集團查核意見。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

,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

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

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華冠通訊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

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

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黃增國 金管證審第1000063960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戴至柔 金管證審第1070303180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1/03/25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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