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決議事項表示保留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25 16:56
第44款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1/03/25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高榮志/本公司獨立董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討論事項一:審查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針對此案表示反對意見,並請求外部獨立專家調查並提出報告。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佈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今日上午11時53分許,收受高榮志獨立董事之存證信函,表示
其拒絕出席以及對議案之反對意見。
(2)然本公司今日審計委員會開會時間訂於上午9時30分,依高榮志獨立董
事先前之要求,依法於111年3月17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開會通知。
惟高榮志獨立董事拒絕出席審計委員會卻未於今日會議開始前請假,
亦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本次審計委員會,致本
次審計委員會僅有召集人林俊廷獨立董事出席。
(3)按獨立董事應具備獨立性及專業性,所謂獨立性,並非單純僅以法條所
規定之消極資格認定之,應就獨立董事個人是否與「其他有利益關係之
人」有所連結,或該獨立董事所做決定是否符合其應負之忠實義務,而
非受到個人情誼或外在因素等理由所驅使。然高榮志獨立董事於擔任中
福公司獨立董事前,即曾受市場派股東徐立宁美之委任,對中福公司提
起訴訟,且今日無正當理由缺席審計委員會,刻意杯葛審計委員會之運
作,以合理化其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正當性,實有悖其身為獨立董事之職
責。
(4)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現任成員雖僅有2名獨立董事,惟依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4第6項、第14條之5以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6
條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決議,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即可。是以,縱高榮志獨立董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本次審計委員會,然
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案,經審計委員
會召集人林俊廷獨立董事審視後,認可予以同意通過,應已符合證券交
易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規定,而提報董事
會決議。
(5)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案提報董事會後
,依法業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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