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上:公告本公司110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24 16:31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11/03/24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鑒:
查核意見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華上集團)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
債表,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
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
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華上集團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
務狀況,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
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
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與華上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本
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4所述,華上集團截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累計虧損新
,負債比率達100%,該等情況顯示華上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
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華上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
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
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8,主要估計及假設請詳合併財
務報告附註五、1及存貨評價相關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3。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華上集團之存貨為LED晶片及晶粒,因科技快速變遷及生產技術之更新致原有產品可
能過時或不再符合市場需求,其產品相關銷售需求及價格可能會劇烈波動,而存貨評
價係仰賴集團管理階層透過各項外部證據予以評估,故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
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存貨評價政策之合理性;檢視存貨庫齡報表,評估
存貨評價是否已依會計政策處理;瞭解並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合理性,
選取樣本,核對相關憑證測試其金額正確性,並評估管理階層對存貨評價之揭露是否
允當。
二、或有負債之估列與揭露
有關或有負債之估列與揭露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16,主要估計及假
設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2及或有事項之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九、1。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山西長治高科華上光電有限公司因履行技術合約爭議案已仲
裁結束,或有負債之評估及或有事項揭露之完整性對本年度查核具重大影響,故列為
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查核程序包括發函詢證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律師,瞭解評估或有
損失發生之可能性。另詢問管理階層對於或有負債之估列程序及相關假設以評估或有
負債之估列是否合理。此外,檢視期後付款情形是否有發生支付重大賠償款或訴訟相
關款項。
其他事項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10年度及109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
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
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華上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
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華上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華上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
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
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華上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華
上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
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
或情況可能導致華上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
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畫之查
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六、對於華上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
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
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
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
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華上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
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
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黃增國 金管證審第1000063960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戴至柔 金管證審第1070303180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1/03/24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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